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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取得的出差补贴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5:48

外籍个人获得的出差补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何具体规则?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则:“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外籍个人按合理规范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助。”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规则: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规范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交税人供给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据(复印件)或企业组织出差的有关方案,由主管税务机关承认免税。
四、、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批阅项目的后续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则:
五、、撤销外籍个人住房、膳食等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批阅的后续办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获得的住房补助、膳食补助、洗衣费、搬家费、出差补助、省亲费、言语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助,由交税人供给有关凭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撤销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获得上述补助收入,在申报交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供给有关有用凭据及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交税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申报的有关补助收入逐项审阅。对其间有关凭据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助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交税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在限制的时间内,从头供给证明材料。凡未能供给有用凭据及证明材料的补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交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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