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渡期内的损益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5:57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本钱办理与财政处理的暂行规则)的告诉》(财企[2002] 313号第八条(财物评价结果是国有本钱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根据,自评价基准日起一年内有用。自评价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建立挂号日的有用期内,原企业完成赢利而添加的净财物,应当上缴国有本钱持有单位,或经国有本钱持有单位赞同,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本钱公积办理,留下今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本而削减的净财物,由国有本钱持有单位补足,或许由公司制企业用今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越有用期未能注册挂号,或许在有用期内被评价财物价值发作严重改变的,应当从头进行评价。)规则,自评价基准日到新公司建立挂号日的有用期内,改制企业完成赢利而添加的净财物,应当上缴原主体企业,或经原主体企业赞同,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本钱公积办理,留下今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改制企业经营亏本而削减的净财物,由原主体企业补足,或许又新公司用今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