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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中常用鉴定标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8:07
司法判定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司法判定能够在诉讼是起到判定依据效能的效果,司法判定是由契合资质的判定组织施行,而司法判定有必定的规范,那么司法判定工作中常用判定规范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司法判定工作中常用判定规范有什么
1.《人体危害程度判定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施行后替代《人体重伤判定规范》、《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判定》三个规范。】
2.《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到时司法判定组织和司法判定人进行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判定一致适用《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
3.《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代号为:GB18667-2002。】
4.《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我国国家规范化办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代号为:GB/T16180-2014。】
5.《人身危害护理依靠程度判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我国国家规范化办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代号为:GB/T31147-2014。】
6.《人身危害误工期、护理期、养分期判定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自2014年11月26日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规范,代号为:GA/T1193-2014。】
二、司法判定人的违法职责
司法判定人有违背《司法判定人办理办法》规则景象的,由执业证书颁布机关给予正告,一起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人民币3万元。
对司法判定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则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布机关依据法令、法规及规章施行。
司法判定人违法执业或因差错给委托人形成丢失的,由其地点的司法判定组织承当补偿职责:司法判定组织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判定人追偿。
未获得司法判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判定活动的,由判定活动地点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中止不合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人民币3万元。
司法判定人在判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司法判定工作中常用判定规范有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司法判定的规范有许多,常见的判定规范包含人体危害程度判定规范、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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