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0:3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纳税人回收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在股权转让出现问题,股权转让款被交还的情况下已纳税款是否应予以交还,需求依据合同是否实行结束、股权是否完结工商改变挂号、转让人是否收到过股权转让款这3大体从来进行判别:
1、若股权转让合同实行结束、股权已作改变挂号,且所得现已完结的,则转让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若股权转让合同未实行结束,因实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中止实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回收已转让股权的,因为其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完结、收入未彻底完结,跟着股权转让联系的免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准则动身,纳税人不该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