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1:22
税务行政复议的规模,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请求税务行政复议的规模,也是复议机关有复议检查权的税务行政行为的规模或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子的规模。从《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标准的规则看,税务行政复议的规模从能够请求复议和不能请求复议两方面确认。(一)能够请求复议的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标准的规则,复议机关能够受理请求人对下列税务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的复议:1、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包含:(1)征收税款;(2)加收滞纳金;(3)批阅减免税和出口退税;(4)税务机关托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交税人提交交税保证金或供给交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包含:(1)书面告诉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暂停付出存款; (2)扣押、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4、税务机关作出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办法,包含:(1)书面告诉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抵缴税款。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含:(1)罚款;(2)毁掉不合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3)对为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合法供给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许其他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许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不合法所得。7、税务机关回绝公布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8、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都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这是一项归纳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据此,但凡不属于上述所罗列景象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只需侵略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也能够请求复议。 9、部分税务笼统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该税务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1)国务院部分的规则;(2)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二)不能请求复议的事项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别人事处理决议。对行政处分不服,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令》的规则,可通过内部行政申述的途径取得救助;对任免、选用、查核、调集等人事处理决议引起的复议,可按《国家公务员法令》和1997年人事部公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则》,选用申述或人事裁定的方法予以处理。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和其他处理的。对此,可通过裁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述的方法取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