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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控制权刍议----兼评《破产法》第73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7:19
【出处】我国民商法律网【摘要】企业重整期间,往往需求合理运营以确保最大极限的下降进入破产程序给债款人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与一般企业运营操控权比较,重整期间企业操控权规模既扩张又遭到约束。企业操控权主体准则首要存在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破产法确立了破产办理人准则,并将其置于重整中默许企业接收者的位置。《破产法》第73条规则在特定情况下,重整期间企业操控权主体能够在办理人和债款人原运营层之间进行切换。剖析重整期间企业操控权特色和监督并就此打开操控权主体形式的研讨对承认《破产法》的操控权主体并承认其施行操控权的规范和监督具有严重理论和实践含义。【关键词】重整期间;操控权;办理人;重整准则【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重整期间企业操控权(一)企业操控权问题研讨的含义《破产法》所设定的重整期间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段过渡阶段。重整期间公司操控权表现为对债款人产业的日常运营办理和处置等与企业一般运营权类似的权利群,和比如向法庭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并承受其质询等破产法所赋予的特别责任。该过渡期间操控权的施行对企业破产重整发挥重要的承上启下效果。首要,重整期间操控权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债款人产业的影响巨大。重整期间的操控权包含对破产请求前公司行为的检查,因而操控权人对公司在嫌疑期内施行的诈骗和偏颇清偿行为有义务施行撤销权回收产业。一起债款人产业由公司产业演化而来,因为处于运营中的公司的产业是不断改动而非静止不动的产业,因而债款人产业在重整期间并没有改动动态的本钱的性质,因而需求运营操控权的合理施行以完成债款人产业的保值增值。其次,操控权关于破产重整程序能否顺畅施行至关重要。从破产请求被受理时起,破产债款人公司就脱离了正常商业运营的轨迹,破产程序对其发生巨大的影响。从商业信誉视点来看,破产程序的发动标明公司的商业信誉下降到零点,这对一切与公司有商业来往的合同向对方来说都是一种要挟,因而企业的操控人需求面临愈加杂乱的商业运营情况,例如合同相对方或许要求为合同实行供给担保,或许在买卖中要求运用更多现金作为付出手法。重整期间的运营操控权有必要恰当的施行才能够消除破产程序发动给公司形成的负面影响,然后为之后即将进行的破产重整打下根底。再次,操控权关于破产重整计划的起草和承认至关重要。破产重整计划是重塑公司并使其重新开始健康运营的条件,破产重整计划在重整期间内被起草,该计划的经过标志重整期间的完毕。从重整计划自身来看,《破产法》规则操控权主体具有提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而该项权利决议着破产重整计划的内容并主导公司未来开展的方向。从计划被经过的或许性来看,重整期间的操控权能够决议债权人分组,因为破产重整计划是经过分组后的债权人表决进行决议是否经过,所以操控权人能够直接影响计划在债权人会议上被经过的几率。(二)企业操控权的规模首要,破产重整是对破产请求前一段时间内债款人或许存在的诈骗和偏颇清偿行为的检查,因而《破产法》规则的追溯至破产案子受理前一年或许六个月内的撤销权是重整期间操控权的有力扩张。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首要针对债款人施行的破产诈骗行为、偏颇清偿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企业操控权主体能够经过依法行使撤销权检查债款人在破产请求前所进行的买卖然后追回被不妥处置的债款人产业。其次,关于在重整期间内依法继续进行运营的企业,操控人对企业的产业办理和处置的权利遭到破产准则的约束。首要表现为企业操控权对公司严重产业处置和或许导致债款人产业遭到丢失的运营行为的处置行为需求向法院或许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报告。由此可见,重整期间操控权是处于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紧密监督制衡下的权利,跟着破产程序的深化,法院和债权人作为公权利和利益相关方所施加的直接操控效果就表现得愈加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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