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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2:44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一起纳贿案子中纳贿数额承认问题的研讨定见解读
有关部门就一起纳贿案子中纳贿数额承认问题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定见。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经研讨以为:关于一起纳贿违法,被告人“纳贿所得数额”准则上应当以其参加或许安排、指挥的一起纳贿数额承认。但在难以差异主从犯的一起纳贿案子中,纳贿人的贿赂款别离或许清晰送给多人,且依照各被告人实践所得数额处分更能完成罪刑相适应的,依法依照被告人实践所得数额,并考虑一起纳贿违法状况予以处分。
【解读】
一、问题由来
因为经济开展等原因,现在关于未差异主从犯的纳贿罪简略共犯均按参加额量刑往往导致罪刑失衡,此刻,能否依照个人实践所得数额量刑,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关部门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寻求定见。
二、首要争议问题
一种定见以为,关于未差异主从犯的纳贿罪简略共犯,应当依照个人实践所得数额量刑,以完成罪刑恰当、裁判公平。我国刑法只规矩关于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而关于非主犯怎么处分,刑法并无清晰规矩,所谓的“部分施行悉数职责”的理论通说,并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因而,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关于未差异主从犯的纳贿罪简略共犯,应当脚踏实地地依照其“个人所得额”而不是“参加额”量刑。
另一种定见以为,依据立法精力及“部分施行悉数职责”理论,在一起纳贿违法案子中,不论主犯、从犯仍是简略共犯,均应当依据其参加的一起纳贿数额量刑。
三、研讨定见及其理由
经稳重研讨,咱们以为,关于一起纳贿违法,被告人“纳贿所得数额”准则上应当以其参加或许安排、指挥的一起纳贿数额承认。但在难以差异主从犯的一起纳贿案子中,纳贿人的贿赂款别离或许清晰送给多人,且依照各被告人实践所得数额处分更能完成罪刑相适应的,依法依照被告人实践所得数额,并考虑一起纳贿违法状况予以处分。首要阐释如下:
1.作为准则,关于一起纳贿违法,应当依据其参加或许安排、指挥的一起纳贿数额量刑。
关于一起贪婪贿赂违法的处分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做法纷歧。在立法上,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婪法令》朗确规矩贪婪共犯一概依据个人所得数额处分。1988年《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弥补规矩》再次清晰规矩关于贪婪贿赂共犯依据个人所得数额处分,仅仅增加了破例的规矩,即关于首要分子和情节严峻的主犯有必要依据一起违法数额处分。1997年刑法清晰规矩贪婪罪、纳贿罪别离依照“个人贪婪数额”、“纳贿所得数额”处分,但未就贪婪贿赂共犯的处分问题独自规矩,仅仅在总则一致规矩关于首要分子和主犯有必要依据一起违法数额处分,而关于从犯和简略共犯应依照什么数额处分没有清晰规矩。在司法上,2003 年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清晰:“个人贪婪数额”,在一起贪婪违法案子中应了解为个人所参加或许安排、指挥一起贪婪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践分得的赃物数额来承认。但《纪要》未对一起纳贿违法案子中“纳贿所得数额”的了解问题予以清晰,实践中的争议仍未中止。
那么,关于一起纳贿违法的处分准则是什么?咱们以为,依据立法精力,准则上应当依照参加的一起纳贿数额处分。理由如下:(1) 对从犯依照其所参加的一起纳贿数额处分,契合立法精力和立法规矩,且因对从犯能够从宽处分,并不会导致罪刑失衡。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矩的“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应了解为“关于从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因为,对从犯从宽处分,必定要有参照,即在什么基准上从宽处分,是在参加的悉数违法数额基准上仍是在个人分赃数额基准上从宽处分?很显着,只能是在参加的悉数违法数额基准上从宽处分,不然,必定导致罪刑失衡。
(2) 对不差异主从犯的纳贿罪简略共犯,一般状况下,也应依照其所参加的一起纳贿数额处分。已然主犯、从犯都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那么,关于不差异主从犯的简略共犯,天然也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假如从犯应当依照违法总额处分,而不差异主从犯时却依照个人所得数额处分,显着不契合体系解说原理。(3)依照参加的一起违法数额处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其他相似违法的遍及做法。例如,199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矩:“对一起违法中的以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一起偷盗的数额承认量刑起伏”,而不能以分赃数额为规范承认量刑起伏。《纪要》也清晰一起贪婪违法案子不能只按个人实践分得的赃物数额处分。已然一起偷盗、贪婪违法都须依照一起违法数额处分,那么对一起纳贿违法,准则上也应当如此,不然法令就不行一致。因而,关于一起纳贿违法准则上均应当依照参加的一起纳贿数额处分。
2.作为破例,关于难以差异主从犯的纳贿共犯,纳贿人的贿赂款别离或许清晰送给多人,且依照个人实践所得数额处分更能完成罪刑相适应的,能够依照其个人所得数额处分。
尽管从法理上、从立法精力上,关于一起纳贿违法,准则上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一起违法数额处分,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总是存在按个人所得数额处分的现象?因为,不论采信哪种理论,采纳哪种规范,假如过于肯定,都不可避免地构成部分案子严峻罪刑不相适应。肯定地以个人所得数额作为承认违法职责依据,其合理性值得反思;相同,肯定都以参加的一起违法数额处分,也会呈现显着的不合理性。因而,有必要坚持准则性和灵活性的一致,准则上坚持依照参加的一起违法数额处分,但特别状况下能够依照个人所得数额处分,以完成罪刑相适应。那么,具有哪些特别状况就能够依照个入所得数额处分呢?咱们以为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
(1)纳贿人的贿赂款别离或许清晰送给多人。从司法实践状况看,纳贿人因一个事由请托、贿赂多人的体现首要有四种:一是纳贿人将贿赂款交给一人,由其自主分配给其别人。这种景象往往能够差异主从犯,简单完成罪刑恰当,实践中问题不大,本文不作评论。二是纳贿人尽管将贿赂款交给一人,但纳贿人清晰是送给多人,乃至清晰了每人的数额,收钱人仅仅依据纳贿人要求转交别人。这种景象下,收钱人一般对一起纳贿总额清楚,但其纷歧定得钱最多,也纷歧定是一起违法中效果最重要的人;而其他纳贿人对别人的纳贿数额和纳贿总额往往不清楚。三是纳贿人以请客、玩耍等名义将多人聚在一起,当面将贿赂款送给每个人。各纳贿人对一起纳贿的现实清楚,但对其别人的纳贿数额及纳贿总额往往不清楚。四是纳贿人暗里将贿赂款别离送给多人。各纳贿人之间对互相纳贿现实有盖然性知道,但对别人是否接纳贿赂及纳贿数额短缺清晰认知。“纳贿人的贿赂款别离或许清晰送给多人”,就归于后三种景象。为什么这三种景象能够按个人纳贿所得数额处分?咱们以为,这三种景象下的纳贿违法的确有必定的特别性,不彻底适用于“部分施行悉数职责”的一起犯霏理论。因为,纳贿违法与偷盗、贪婪等违法在获取资产方法上有严峻差异。索贿以外的纳贿违法往往是被迫获取资产,是资产一切人自愿、自动送给的,纳贿人活跃、自动使用职务便当施行的投机行为,并不是直接为自己获取资产,而是为纳贿人获取利益。至于为纳贿人获取利益后,纳贿人是否送钱、送多少、何时送,纳贿人事先往往是不明知、不承认的,更不是由其决议的。而偷盗、贪婪等违法是经过活跃、自动行为直接为自己获取资产的,资产一切人是在不知情、不自愿的状况下被骗走、偷走乃至抢走资产的。行为人关于获取资产的途径、数额、时刻等不只明知,并且是彻底自主决议并活跃施行的。
众所周知,“部分施行悉数职责”的一起违法处分准则是依据这样的条件:在一起违法中,因为犯意相通、意图相同,尽管分工不同,但每个人的行为都在彼此使用、弥补对方的行为,而使数人的行为构成一个全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别人行为的一部分,别人的行为也是自己行为的一部分,故各人不只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成果承当刑事职责,并且要对别人的行为及其成果承当刑事职责,亦即一切共犯均须对其参加的整个一起违法行为及其成果承当刑事职责。这儿的“成果”,应当了解为 “违法成果”,是指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成果,各人对此违法成果都是明知或许应当明知的,这也是其承当刑事职责的根底。“部分施行悉数职责”理论,彻底适用于偷盗、贪婪等直接获取资产的违法,却并不能彻底适用于纳贿违法。因为,偷盗、贪婪违法的损害成果首要体现在偷盗、贪婪数额上;而纳贿违法的损害成果却并非首要体现在纳贿“数额”上,而是首要体现在使用职便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构成国家的丢失以及对国家作业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损害等纳贿“情节”上。在一起纳贿违法中,各人使用职便为别人获取利益,然后直接构成了国家丢失和职务廉洁性受损等损害成果,各人对此都是明知或许应当明知的,故关于损害成果应当严厉遵从 “部分施行悉数职责”准则。可是,纳贿数额是否归于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成果,是否归于行为人内行为时明知或许应当明知的“违法成果”?咱们以为,纳贿数额并非纳贿人使用职便为别人投机的违法行为所必定导致的成果,或许最少不是违法的直接损害成果,故不彻底适用“部分施行悉数职责”准则。
现实上,在纳贿人的贿赂款别离或许清晰送给多人的景象中,各违法人不只对纳贿总额难以知情,并且,关于送谁不送谁、送多送少、由谁转送、谁收谁不收等状况,也是难以知情的。在祓动收纳贿赂,且对别人纳贿数额不明知,也不应当明知的状况下,依然要求一切违法人均对其不明知的纳贿数额承当悉数刑事职责,的确道理不通。咱们也注意到,在上述景象中,因为各纳贿人在收受资产问题上缺少显着的犯意联络,是否建立一起纳贿违法,。有人提出质疑,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少相似案子未确以为一起纳贿违法。
(2) 依照个人实践所得数额处分更能完成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准则永远是法官办案时应当遵从的准则。只要完成了一个个详细个案的公平,才有笼统的一般公平。脱离了个案公平的一般公平无异于海市蜃楼。怎么判别罪刑是否相适应,是个较大的难题,也一向缺少客观的规范。有人说,严厉依据法令、司法解说条文判定,便是罪刑相适应。这种观念是偏颇的,最近几年,机械适用法条办案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然后引起社会炒作,最终依法改判或许再审的事例现已不少。当依据一般理论, “严厉”适用法令处理案子或许导致严峻罪刑不相适应时,就应当调整思路,转换视角,探寻立法精力,把握案子本质,勇于创新开展,依法能动作出罪刑恰当的判定。本文评论的问题正是如此。假如关于难以差异主从犯的纳贿共犯,纳贿人的贿赂款别离或许清晰送给多人,依然一概依照一起受赌数额承认,会导致罪责刑不适应。举两个事例予以比照:①纳贿者向五人纳贿,将10万元交给一人,由其自主分配给其他四人,最终每人实践纳贿2万元。②纳贿者向五人各纳贿2万,各纳贿人对一起纳贿的现实清楚,但对其别人的纳贿数额及纳贿总额往往不清楚。关于前一个案子,比较简单差异主从犯,承认主犯纳贿10万元,从犯也纳贿10万元,但对从犯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在量刑上能够恰当把握,不会导致罪责刑失衡。‘而关于后一个案子,在较难差异主从犯的状况下,假如仍承认每位纳贿者的纳贿数额为十万元,则无法依据主从犯规矩对部分纳贿者从轻处分,会呈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成果。因而。关于后一种景象,应当考虑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要求,对“部分施行悉数职责”的一起违法理论作恰当打破,在必要时改为依照个人实践所得数额而非一起纳贿数额处分。
3.决议依照其个人所得数额处分的,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一起纳贿违法状况,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定。
刑法清晰规矩关于纳贿罪应当依据“纳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分,纳贿情节和纳贿数额相同,都是承认量刑起伏的依据。比方刑法规矩:纳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惰节特别严峻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纳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产业”。因而,关于纳贿案子的量刑,有必要统筹纳贿数额和纳贿情节,忽视任一方面,都是过错的。在纳贿人的贿赂款别离或许清晰送给多人的景象下,假如依照其个人所得数额处分,则可依据情节严峻程度考虑是否上档处分;假如依照一起纳贿数额处分,则能够不再考虑上档处分,只需在量刑起伏内酌情从重处分即可。比方,甲乙一起受纳贿人请托,使用职便为其投机,构成国家丢失200万元,过后纳贿人送甲乙各 5万元。此刻,对甲乙假如各按5万元处分,则能够考虑确以为“情节特别严峻”,判处无期徒刑;而假如对甲乙各按10万元处分,则只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起伏内酌情从重处分即可,一般不宜再确以为“情节特别严峻”,判处其死刑,不然有重复点评之嫌。
鉴于法令的上述清晰规矩,以及在一起纳贿违法中,各人关于使用职便为别人投机行为所构成的一起损害成果,均应当承当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因而,答复侧重,关于难以差异主从犯的一起纳贿案子,决议依照其个人所得数额处分的,在量刑时还应当考虑一起曼贿违法状况予以处分。这儿的“一起纳贿违法状况”侧重是指构成国家丢失的状况、国家作业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受损状况、公平公平次序的受损状况等情节。依据上述剖析,并结合实践状况,咱们以为,关于难以差异主从犯的一起纳贿案子,没有索贿情节,且未构成严峻损害成果,一起纳贿数额超越5万元或许10万元的起点数额不多的,就归于“依照个人实践所得数额处分更能完成罪刑相适应”的状况,应当依法依照被告人实践所得数额,并考虑一起纳贿违法状况作出罚当其罪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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