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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5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2:47
关于共同违法的判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赵某入户掠夺,但赵某承受唆使后施行拦路掠夺。甲是掠夺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偷盗望风,但吴某入户后施行掠夺行为。乙是偷盗罪的共犯
C.丙认为钱某要杀戮别人为其供给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损伤别人而使用了丙供给的凶器。丙对钱某形成的损伤成果不承当职责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办法偷盗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成果不承当职责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共同违法。
选项A正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唆使别人违法的,应当依照他在共同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处分。唆使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应当从重处分。假如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关于唆使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本题中,甲唆使赵某入户掠夺,赵某承受唆使后却施行拦路掠夺,但不管在什么地方选用何种方法施行掠夺行为的,都建立掠夺罪,掠夺的地址及方法对该罪的构成不产生影响。因而,甲依然建立掠夺罪的共犯。
选项B正确。乙仅仅为吴某入户偷盗放风,但吴某入户后施行的行为现已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规模,归于超出共同违法内容的行为。因而,乙和吴某只在偷盗的规模内建立共同违法,吴某掠夺行为的刑事职责由吴某自己承当。
选项C过错。丙认为钱某要施行杀人行为,为钱某供给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施行了故意损伤行为。因而,丙与钱某在故意损伤的规模内建立共同违法,而不是丙不承当刑事职责。
选项D正确。由于丁现已彻底消除了其对孙某的协助,之后孙某的偷盗彻底是靠他个人的手法及方法完结的,丁对既遂成果的发作未起到协助效果。因而,丁对孙某的盗车成果不承当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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