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0:27
发布部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保证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外商出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经赞同在我市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均具有我国法人资格。外商出资企业的悉数活动都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则。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履行为赞同的协议、合同及规章,需求修正弥补时,应经原批阅机关赞同,到原挂号机关处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力:(一)有权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出产、财政、劳作、运营方案。(二)有权回绝参加与本企业无关的活动。(三)有权确认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组织设置、薪酬标准、薪酬方式及奖惩制度。有权回绝上级部分分配来的企业不需求的人员。(四)有权在国内外招聘本企业所需求人才(包含处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五)有权自行确认本企业出产运营的产(商)品价格。但国家统一处理和定价的在外。(六)有权回绝各种分摊。(七)有权回绝招待外单位的观赏拜访,回绝各类查看。但依法进行或经市政府赞同的在外。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能够悉数或部分承揽、租借给外方出资者、外国公司、集团或第三方运营处理,但承揽、租借者要有相应数额的资金作抵押金,并要与董事会就有关职责、权力、利益、查核办法等达成协议,并报原批阅机关赞同。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对董事会担任,履行董事会的各项抉择,对内组织领导企业的运营处理,对外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中的中方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应坚持相对安稳。遇有特殊情况需求调整时,应由主管部分审阅后,报原批阅机关赞同,到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手续。第八条 正、副董事长及董事在外商出资企业中不任实职的,不得在该企业收取酬劳或设置作业地址。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赞同,任何一方合营者或其他处理部分都无权解聘、解雇外商出资企业总经理。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赛。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中方领导(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按处理权限由各级人事等有关部分查核。对经查核确以为不能担任本员作业的人员,可主张董事会或中方出资单位予以解聘或从头派遣。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工会是保护员工权益的群众组织,有权依法开展活动,但不直接参加企业的运营处理。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代表员工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董事会评论直接触及企业员工权益的严重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定见和要求。第十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建造、出产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各有关部分应优先供给;所需通讯设备,应给予优先组织;所需原材料,外商出资企业可自行决定在国内、外购买。第十五条 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分是外商出资企业的主管部分。合营企业如有两个以上中方合营者的,应由有关部分洽谈确认一个企业主管部分。市直各部分和县、区政府要指定处理组织,设专人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作业。第十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主管部分担任以下作业:(一)审阅外商出资企业董事会的中方董事人选。(二)会同有关部分和谐处理中外两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呈现的问题。(三)协助外商出资企业处理筹建以及出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如期投产,促进顺畅运营。(四)担任外商出资企业出国团组、注册资本添加、股本转让、企业停止等严重事宜的检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