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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有什么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5:20
导读:夫妻在离婚时将债款担负做出约好,一切债款由一方承当!该协议条款能收效吗?为此两边成为被告,遭到了债务人的申述!法院判定现已离婚的两边对王某的告贷及利息负连带归还职责
[案情]
被告周某、姚某原系夫妻。2006年,被告姚某为家庭生活需求,分两次向原告王某告贷人民币40000元。告贷到期后,经王某屡次催要,被告姚某均未还款。2007年12月两被告在达到离婚协议时清晰约好被告姚某在外所欠的债款悉数归被告姚某承当,被告周某一概不承当债款职责。后因被告姚某未按约好归还告贷,王某于2008年7月10日一纸诉状将周某、姚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一起归还告贷及利息。
[裁判]
法院审理以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告贷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两被告一起归还。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好债款由被告姚某承当,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该约好不能对立原告,而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收效能。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职责,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由此判定周某与其前夫对原告的告贷及利息负连带归还职责。
[分析]
协议离婚的长处是程序简洁、成本低,能有用削减离婚后可能发生的胶葛。本案中,被告周某和姚某挑选协议离婚,并就债款担负做出约好。那么,该约好效能怎么?能否对王某构成束缚?试析如下:
1、协议对周某与姚某的效能。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在于,婚姻两边可以就夫妻一起财产切割、一起债款担负、子女抚育等问题达到合意。周某与姚某均系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缔结系循于两边实在意思,其间并无诈骗、钳制、严重误解等情节,且其内容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故该协议合法有用,周某与姚某应当恪守。
2、该协议不能束缚王某。姚某为家庭生活需求向王某告贷40000元,该款在性质上为夫妻一起债款,周某和姚某对此均负连带清偿职责。且王某对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债款由姚某担负的内容更未征得王某赞同。因而,离婚协议约好的债款担负对王某没有法令拘束力,被告周某不能据此对立原告王某的债务请求权。
综上,法院判定周某与姚某对王某的告贷及利息负连带归还职责,一起指出“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职责,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不只考虑了协议相对方周某的权益,更考虑了协议外第三人王某的合理诉求,恰当地平衡了两种利益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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