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5:42
【问题咨询】
西安某公司的杨司理说:2013年5月,其公司为收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托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经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认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告诉书”。但其公司经过调查,不同意确认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回绝与利丰公司签定书面合同,利丰公司将其公司告上法庭。杨司理想问:他们公司会承当职责吗?
【律师回答】
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是否有职责,要害看两公司间的合同是否建立。
1、投标投标活动仅仅是合同签定的特别方法和进程
投标是指在必定规模内揭露货品、工程或服务收购的条件和要求,约请很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依照规则程序从中挑选买卖目标的一种商场买卖行为。无论是投标布告仍是投标告诉,都属要约约请的领域。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投标告诉后,依据投标告诉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投标人的行为,即要约。依据合同原理,要想合同建立,有必要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许诺。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也就是说,许诺前的全部活动都仅仅是为签定合同而阅历的必要进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加杨司理的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两边签定合同的进程。
2、合同建立的标志是投标人出具中标告诉书
投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告诉书,标明其现已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许诺,合同也就建立。对中标人的确认,《招投标法》规则了两种方法:一是投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二是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引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认中标人。
本案中,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引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认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标明评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并宣布中标告诉书超出了杨司理的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杨司理的公司核发了中标告诉书。因而,评标委员会确认利丰公司为中标人违背了《投标投标法》,该中标告诉书不该视为杨司理地点公司的许诺告诉。
3、杨司理地点的公司不该承当缔约过错职责
缔约过错职责是指在合同缔结进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笃信用原则所应负的职责,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依据《合同法》第42条规则,承当缔约过错职责应一起具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违背了诚笃信用原则(也可视为先合同职责);二是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缔约人片面上有差错;三是对方存在利益的丢失。
本案中:一方面,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没有违背先合同职责。先合同职责是指缔约人两边为签定合同而相互商量,依诚笃信用原则发作的留意职责。杨司理地点的公司不同意确认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不是一种留意职责,即不属于先合同职责规模。另一方面,杨司理地点的公司片面上没有差错。差错包含成心和过错。成心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形成损害成果而期望或听任该成果的发作。过错是指对损害成果的发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现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防止。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既没有成心隐秘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供给虚伪状况,也因为中标告诉书的过错发放与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无关,决议了杨司理地点的公司对成果不存在预见或没有预见问题。
故,杨司理地点的公司不该承当职责。
西安某公司的杨司理说:2013年5月,其公司为收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托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经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认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告诉书”。但其公司经过调查,不同意确认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回绝与利丰公司签定书面合同,利丰公司将其公司告上法庭。杨司理想问:他们公司会承当职责吗?
【律师回答】
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是否有职责,要害看两公司间的合同是否建立。
1、投标投标活动仅仅是合同签定的特别方法和进程
投标是指在必定规模内揭露货品、工程或服务收购的条件和要求,约请很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依照规则程序从中挑选买卖目标的一种商场买卖行为。无论是投标布告仍是投标告诉,都属要约约请的领域。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投标告诉后,依据投标告诉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投标人的行为,即要约。依据合同原理,要想合同建立,有必要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许诺。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也就是说,许诺前的全部活动都仅仅是为签定合同而阅历的必要进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加杨司理的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两边签定合同的进程。
2、合同建立的标志是投标人出具中标告诉书
投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告诉书,标明其现已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许诺,合同也就建立。对中标人的确认,《招投标法》规则了两种方法:一是投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二是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引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认中标人。
本案中,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引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认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标明评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并宣布中标告诉书超出了杨司理的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杨司理的公司核发了中标告诉书。因而,评标委员会确认利丰公司为中标人违背了《投标投标法》,该中标告诉书不该视为杨司理地点公司的许诺告诉。
3、杨司理地点的公司不该承当缔约过错职责
缔约过错职责是指在合同缔结进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笃信用原则所应负的职责,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依据《合同法》第42条规则,承当缔约过错职责应一起具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违背了诚笃信用原则(也可视为先合同职责);二是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缔约人片面上有差错;三是对方存在利益的丢失。
本案中:一方面,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没有违背先合同职责。先合同职责是指缔约人两边为签定合同而相互商量,依诚笃信用原则发作的留意职责。杨司理地点的公司不同意确认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不是一种留意职责,即不属于先合同职责规模。另一方面,杨司理地点的公司片面上没有差错。差错包含成心和过错。成心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形成损害成果而期望或听任该成果的发作。过错是指对损害成果的发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现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防止。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既没有成心隐秘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供给虚伪状况,也因为中标告诉书的过错发放与杨司理地点的公司无关,决议了杨司理地点的公司对成果不存在预见或没有预见问题。
故,杨司理地点的公司不该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