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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之司法审查和处理实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7:25

统辖权贰言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统辖权的建议和定见。统辖权问题是点评民诉程序正当性和判定有效性的规范之一。《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是为了充沛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如诉讼本钱问题、当地司法维护问题、司法腐败等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争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这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统辖权贰言的专一法令规则。由于法令规则的俭省性,对当事人提出统辖要贰言后的实务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不同了解,会集表现在是否应将被告的统辖权贰言发送原告,并听取原告的定见。
一种观念以为,法院对统辖权贰言的检查是方式检查,这是由统辖权贰言的性质决议的。统辖权贰言准则是一项程序性救助准则;检查的意图在于确认法院对案子有无统辖权,而统辖权问题在我国纯粹是一个程序问题,因而对这个问题的检查应当仅以当事人供给的资料能够在方式上确认统辖权为限;假如对统辖权的检查考虑了实体检查的要素,则归于诉讼程序的不合法逾越,案子因而而提行进入了“开庭审理阶层”,这明显违反了审判的基本原理。因而,确认案子统辖权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诉讼要件进行检查的事项,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统辖权贰言请求的束缚。对统辖权贰言检查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无需将该贰言发送原告并听取原告定见。
另一种观念以为应送达原告,由其进行争论,然后由法院据实检查。
理由在于:
一、统辖权贰言的职权主义颜色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确认统辖权的发动不受当事人是否束缚的请求,当事人对案子统辖即便没有统辖权贰言的请求,法院也可依职权自动进行查询,并且能够自动搜集、查询确认统辖方面的根据;二是确认统辖时,能够不受当事人统辖权贰言内容的约束。但有必要清晰,法院统辖权的功能主义并不是肯定扫除当事人的争论与对立。统辖权确认是法院的职权主义和争论主义结合的最好表现(拜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审判前沿》2003年第2辑第191页,法令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争论主义要求直接决议法令作用发生、改变或许消除的必要现实有必要在当事人的争论中呈现,人民法院不得对当事人之间未经争论的现实作出裁判,也不得针对该现实职权自动搜集查询根据,有必要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现实作为判定的现实根据。由于被告对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贰言要求法院支撑其贰言建议时,应当供给相应的根据支撑自己的建议,这种建议具有抗辩性。原告在得知被告提出统辖权贰言后,为了与被告争论申述时所挑选的法院是具有统辖权的,也应当向法院提交根据支撑自己的建议。这表现了民事诉讼中争论主义贯穿于整个程序一直的现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都有权对诉讼所触及的实休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争论。当然,在两边举证统辖现实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用经过举证的分配来确认由谁承当现实不明、建议不建立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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