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前与公司签试用合同上班出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8:03
没有结业的大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的,那要是结业前与公司签试用合同上班出车祸,能否确定为工伤?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经过】
本年24岁的姚某是某公司项目成本核算员,2015年6月,姚某与某公司签定试用期用工劳作合同。在合同中,两边约好:姚某依据某公司的组织,在该公司从事项目成本核算员作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定正式劳作合同。
【案情争议】
大学结业前夕,姚某在某公司签定试用合同,不料,上班途中,姚某被车撞伤,姚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姚某的景象是否归于工伤?近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定姚某与某公司存在劳作联系。
2015年7月7日,姚某在上班途中走到单位大门邻近时,发作交通事故,姚某想向劳作部门请求工伤确定。但某公司不认可与姚某之间的劳作联系,因而,姚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自己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尽管我还未正式结业,可是2015年3月,我就向该公司投了自荐信,信中清晰表达了参与该公司工作的希望。”姚某说,后来,该公司告诉他来面试,经过面试后,该公司与他签定了试用期用工劳作合同,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就能够签定劳作合同。公司依照一般入职人员的状况对他组织岗位并约好薪酬酬劳。因而,与单位存在劳作联系。某公司则以为,公司与姚某签定的合同不是劳作合同而是实习期试用合同,一起,姚某的身份是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还未到结业时刻。且依据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规则:“在校生使用业余时刻勤工助学,不视为工作,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因而,姚某不具有劳作者的资历,两边未树立劳作联系。法院审理后以为,姚某与某公司签定试用期用工合一起已年满23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作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有合法劳作者的主体资历,就某公司所述,依据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规则:“在校生使用业余时刻勤工助学,不视为工作,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法院审理以为:该规则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工作为意图的,使用学习之余的闲暇时刻打工补助膏火、生活费的景象。
【法令解读】
本案中,姚某在给被告单位的自荐信中清晰表达了参与某公司的工作希望,两边签定了试用期用工合同,且姚某需恪守被告单位的考勤制度,此景象不归于使用业余时刻勤工助学,关于某公司辩称两边实习联系,法院以为实习是以学习为意图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社会实践,没有薪酬,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定适用期用工合同,清晰岗位、酬劳及两边权利义务的景象,姚某的景象明显不归于实习。归纳两边提交的相应依据及审理查明的现实,法院判定姚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其权利义务联系受《劳作合同法》维护,在试用期作业中受伤,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进行工伤确定,享用相应的工伤待遇。
【案情经过】
本年24岁的姚某是某公司项目成本核算员,2015年6月,姚某与某公司签定试用期用工劳作合同。在合同中,两边约好:姚某依据某公司的组织,在该公司从事项目成本核算员作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定正式劳作合同。
【案情争议】
大学结业前夕,姚某在某公司签定试用合同,不料,上班途中,姚某被车撞伤,姚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姚某的景象是否归于工伤?近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定姚某与某公司存在劳作联系。
2015年7月7日,姚某在上班途中走到单位大门邻近时,发作交通事故,姚某想向劳作部门请求工伤确定。但某公司不认可与姚某之间的劳作联系,因而,姚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自己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尽管我还未正式结业,可是2015年3月,我就向该公司投了自荐信,信中清晰表达了参与该公司工作的希望。”姚某说,后来,该公司告诉他来面试,经过面试后,该公司与他签定了试用期用工劳作合同,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就能够签定劳作合同。公司依照一般入职人员的状况对他组织岗位并约好薪酬酬劳。因而,与单位存在劳作联系。某公司则以为,公司与姚某签定的合同不是劳作合同而是实习期试用合同,一起,姚某的身份是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还未到结业时刻。且依据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规则:“在校生使用业余时刻勤工助学,不视为工作,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因而,姚某不具有劳作者的资历,两边未树立劳作联系。法院审理后以为,姚某与某公司签定试用期用工合一起已年满23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作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有合法劳作者的主体资历,就某公司所述,依据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规则:“在校生使用业余时刻勤工助学,不视为工作,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法院审理以为:该规则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工作为意图的,使用学习之余的闲暇时刻打工补助膏火、生活费的景象。
【法令解读】
本案中,姚某在给被告单位的自荐信中清晰表达了参与某公司的工作希望,两边签定了试用期用工合同,且姚某需恪守被告单位的考勤制度,此景象不归于使用业余时刻勤工助学,关于某公司辩称两边实习联系,法院以为实习是以学习为意图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社会实践,没有薪酬,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定适用期用工合同,清晰岗位、酬劳及两边权利义务的景象,姚某的景象明显不归于实习。归纳两边提交的相应依据及审理查明的现实,法院判定姚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其权利义务联系受《劳作合同法》维护,在试用期作业中受伤,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进行工伤确定,享用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