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四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经过) 为保护涉台民事案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涉台民事案子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来往和沟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子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承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托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则。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恪守一个中国准则和法令的基本准则,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条人民法院送达或许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含: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托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付出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第三条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能够选用下列方法:(一)受送达人寓居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自己不在的,能够交其同住成年家族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安排的首要担任人或许该法人、安排担任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寓居,但送达时在大陆的,能够直接送达;(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托付书中清晰标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纳的在外;(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组织、分支组织、事务代理人的,向其代表组织或许饱尝送达人清晰授权承受送达的分支组织、事务代理人送达;(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清晰的,能够邮递送达;(六)有清晰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能够经过传真、电子邮件方法向受送达人送达;(七)依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选用上述方法不能送达或许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布告送达。第四条选用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方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许有权承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许盖章,即为送达;回绝签收或许盖章的,能够依法留置送达。第五条选用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法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递之日起满三个月,假如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依据各种状况不足以确认现已送达的,视为未送达。第六条选用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方法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许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许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承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条选用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方法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托付函。托付函应当写明案子各方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名字或许称号、受送达人的具体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品种。第八条选用布告方法送达的,布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许威望网站上刊登。布告送达的,自布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第九条人民法院依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托付函。人民法院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托付函后,经审查契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托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结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中确认的出庭日期或许其他期限逾期的,受托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第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托付函中的受送达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状况,将托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退回。完结送达的送达回证以及未完结送达的托付资料,能够依照原途径退回。第十一条受托付的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托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结果不负法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