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20:22
所谓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解词怎样写?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其辩解人。庭前,我细心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檀卷资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说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现实进行了查询了解与取证,经过今日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愈加清楚的了解。辩解人以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现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科罪依据。
1、依据法庭查明的本案现实及被告人张XX的当庭陈说,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资料曾经及今后的供述中,被告人张XX均否定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X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资料的来历,系在一名侦办人员(问询笔录没有其他侦办人员的签字可证明)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长期的传唤问询(接连传唤14-17个小时左右,于早晨5点左右传唤至晚上十点左右取保候审),并承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在身体极端疲乏、健康状况极端恶劣(张XX于第二天一早就因病住进了医院,住院长达20天)的状况下,于无法之中在没有阅览笔录的状况下签了姓名。
因而,该份笔录的获得程序违法,依据来历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张XX的实在意思,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资料不该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张XX终究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XX与被告人张XX均有严重对立,证言不具实在性。
被告人张XX与证人张X荣、张X、张X华等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而产生对立已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张X与张X华又系父子关系,贾XX系张X华儿子张洪X的同学,这些证人又十分"偶然"组合在一起,均证明被告人张XX有罪,证言能否具有实在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荣刚等人的证言彼此对立,且各自的证言也前后对立,证言不具实在性,不该作为定案依据。
1、关于作案时间。"交钱人"贾XX、张X、张X华均证明是在2000年的夏天(6月份),而经本辩解人向李XX的街坊及李X荣查询了解,均证明李XX的房子在1999年冬天建的,其宅子是在其登瀛小区的房子拆迁前即4、5月份买的,如此重要的情节,几个证人均不能"记清",其他纤细之处的情节,证人却又怎样能记住如此清楚呢?
2、关于宅基款的数额。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曾经说是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笔录中又说是12000元,且清晰必定上一次说错了,并解说说原定的宅基南北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米应是11400元(经辩解人核算,按15米核算宅基款应是10580元,也不是11400元),而贾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又说宅子花了11400元,可见证人贾XX对宅子的价款没有照实陈说。在2003年9月9日,侦办人员对证人张X、张X华问询时,清晰说:"李桂X、李X英经过贾XX在你村购买宅基地一处,价值11400元,这已是咱们查清的现实",显着的诱导式提问,试问侦办人员是怎样查清的11400元的呢?而公诉人供给的协议上的价款却又是12000元,对立重重,孰真孰假?无法确定。
3、关于交钱及写协议的进程。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证明,他大舅李桂X没去交钱,李桂X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XX先去的张X华家,在去张XX家的路上,张X华又喊了张X英,底子没去张X英家,在张XX家,贾XX把钱放在桌子上,张X英先点的钱,点完钱就回家了,其时没签协议,第二天去张X华家拿的协议。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中,贾XX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俩要他跟着去交钱,先去的张X华家,张X华又领着他和李桂X去了张X英家,张X英写了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把钱放到张XX家的桌子上,张X英先回去了,张XX点的钱,点完钱张XX在协议上盖上了公章,两次陈说天壤之别。
再看2003年9月9日张X英的证言,张X华和贾XX去他家后,他算好了钱数(没人往张英家的桌子上放钱),写了两份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也没见交钱,家里有事前走了,而张X英在此前曾证明协议是在张XX家写的,其还亲手在张XX家点过钱。
张X华于2003年9月9日的证言,说是李桂X和他媳妇、贾XX一块去的他家,他领着李桂X、贾XX去的张X英家,张X英写的协议,李桂X拿出11400元钱放在了张X英的桌子上,贾XX把钱拿起来,又去张XX家盖章,交钱后,张XX在协议上盖的章。在此前张X华曾说是张XX写的协议。
张X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称,他到张XX家的时分,张X华、张英、贾荣刚已到了张XX家,贾荣刚把钱放至张XX的桌子上,张XX把钱拿起来,协议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没见张XX盖章,在盖章这一情节上张X的证言与贾XX、张X华的证言对立。
4、关于交钱时各人的方位。被告人张XX在2003年5月27日的供述中初次说:"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张X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钱的人站在桌子前面"。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也相同说:"张XX在椅子的上首,管帐张X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张X华坐在周围,我开端进门后站离桌子两米远的当地",与张XX说的极端共同。证人张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言中,也曾说其在张XX家的下首椅子上坐着,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中又说他记错了。
5、关于张X是否在现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说:"是不是有张X我记不很准了",在2003年9月9日,贾XX又说:"咱们到张XX家后不久,张X也去了张XX家",本来记禁绝,怎样过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
经过以上情节的剖析与比照,各证人的证言前后对立,证人之间的陈说也互相对立,这只能阐明各证人证明的状况有或许并非其亲身经历的现实。再看2003年9月9日证人张X、张X英、张X华的证言,证人均将本来不共同的证言推翻,内容逐步趋于共同,而以上资料确系同一侦办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址对证人进行的问询,证人是否串通了呢?从以上状况可看出本案显着存在人为操作与策划的痕迹。
四、本案侦办阶段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1、对被告人张XX超越12小时讯问,选用疲惫战术,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简直性命不保。
2、一名侦办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则。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址、由相同的侦办人员对证人问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则。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办部分补充侦办,均超期限重报。
5、依据法令规则,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统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办的案子,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问询资料、搜集的依据资料均不该作为本案的依据运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平!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依据彼此对立,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对立,依据来历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实在性。辩解人以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XX宣告无罪。
以上辩解定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处以充分考虑并采用。
辩解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解词怎样写?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其辩解人。庭前,我细心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檀卷资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说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现实进行了查询了解与取证,经过今日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愈加清楚的了解。辩解人以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现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科罪依据。
1、依据法庭查明的本案现实及被告人张XX的当庭陈说,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资料曾经及今后的供述中,被告人张XX均否定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X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资料的来历,系在一名侦办人员(问询笔录没有其他侦办人员的签字可证明)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长期的传唤问询(接连传唤14-17个小时左右,于早晨5点左右传唤至晚上十点左右取保候审),并承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在身体极端疲乏、健康状况极端恶劣(张XX于第二天一早就因病住进了医院,住院长达20天)的状况下,于无法之中在没有阅览笔录的状况下签了姓名。
因而,该份笔录的获得程序违法,依据来历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张XX的实在意思,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资料不该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张XX终究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XX与被告人张XX均有严重对立,证言不具实在性。
被告人张XX与证人张X荣、张X、张X华等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而产生对立已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张X与张X华又系父子关系,贾XX系张X华儿子张洪X的同学,这些证人又十分"偶然"组合在一起,均证明被告人张XX有罪,证言能否具有实在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荣刚等人的证言彼此对立,且各自的证言也前后对立,证言不具实在性,不该作为定案依据。
1、关于作案时间。"交钱人"贾XX、张X、张X华均证明是在2000年的夏天(6月份),而经本辩解人向李XX的街坊及李X荣查询了解,均证明李XX的房子在1999年冬天建的,其宅子是在其登瀛小区的房子拆迁前即4、5月份买的,如此重要的情节,几个证人均不能"记清",其他纤细之处的情节,证人却又怎样能记住如此清楚呢?
2、关于宅基款的数额。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曾经说是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笔录中又说是12000元,且清晰必定上一次说错了,并解说说原定的宅基南北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米应是11400元(经辩解人核算,按15米核算宅基款应是10580元,也不是11400元),而贾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又说宅子花了11400元,可见证人贾XX对宅子的价款没有照实陈说。在2003年9月9日,侦办人员对证人张X、张X华问询时,清晰说:"李桂X、李X英经过贾XX在你村购买宅基地一处,价值11400元,这已是咱们查清的现实",显着的诱导式提问,试问侦办人员是怎样查清的11400元的呢?而公诉人供给的协议上的价款却又是12000元,对立重重,孰真孰假?无法确定。
3、关于交钱及写协议的进程。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证明,他大舅李桂X没去交钱,李桂X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XX先去的张X华家,在去张XX家的路上,张X华又喊了张X英,底子没去张X英家,在张XX家,贾XX把钱放在桌子上,张X英先点的钱,点完钱就回家了,其时没签协议,第二天去张X华家拿的协议。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中,贾XX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俩要他跟着去交钱,先去的张X华家,张X华又领着他和李桂X去了张X英家,张X英写了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把钱放到张XX家的桌子上,张X英先回去了,张XX点的钱,点完钱张XX在协议上盖上了公章,两次陈说天壤之别。
再看2003年9月9日张X英的证言,张X华和贾XX去他家后,他算好了钱数(没人往张英家的桌子上放钱),写了两份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也没见交钱,家里有事前走了,而张X英在此前曾证明协议是在张XX家写的,其还亲手在张XX家点过钱。
张X华于2003年9月9日的证言,说是李桂X和他媳妇、贾XX一块去的他家,他领着李桂X、贾XX去的张X英家,张X英写的协议,李桂X拿出11400元钱放在了张X英的桌子上,贾XX把钱拿起来,又去张XX家盖章,交钱后,张XX在协议上盖的章。在此前张X华曾说是张XX写的协议。
张X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称,他到张XX家的时分,张X华、张英、贾荣刚已到了张XX家,贾荣刚把钱放至张XX的桌子上,张XX把钱拿起来,协议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没见张XX盖章,在盖章这一情节上张X的证言与贾XX、张X华的证言对立。
4、关于交钱时各人的方位。被告人张XX在2003年5月27日的供述中初次说:"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张X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钱的人站在桌子前面"。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也相同说:"张XX在椅子的上首,管帐张X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张X华坐在周围,我开端进门后站离桌子两米远的当地",与张XX说的极端共同。证人张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言中,也曾说其在张XX家的下首椅子上坐着,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中又说他记错了。
5、关于张X是否在现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说:"是不是有张X我记不很准了",在2003年9月9日,贾XX又说:"咱们到张XX家后不久,张X也去了张XX家",本来记禁绝,怎样过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
经过以上情节的剖析与比照,各证人的证言前后对立,证人之间的陈说也互相对立,这只能阐明各证人证明的状况有或许并非其亲身经历的现实。再看2003年9月9日证人张X、张X英、张X华的证言,证人均将本来不共同的证言推翻,内容逐步趋于共同,而以上资料确系同一侦办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址对证人进行的问询,证人是否串通了呢?从以上状况可看出本案显着存在人为操作与策划的痕迹。
四、本案侦办阶段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1、对被告人张XX超越12小时讯问,选用疲惫战术,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简直性命不保。
2、一名侦办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则。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址、由相同的侦办人员对证人问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则。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办部分补充侦办,均超期限重报。
5、依据法令规则,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统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办的案子,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问询资料、搜集的依据资料均不该作为本案的依据运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平!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依据彼此对立,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对立,依据来历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实在性。辩解人以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XX宣告无罪。
以上辩解定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处以充分考虑并采用。
辩解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