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2:48[案情]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员工,1984年头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人陈某(女)相识爱情,1984年12月挂号成婚,婚后于1986年 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分赞同征用被告所播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 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分赞同,原、被告用婚后积储及被告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高楼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两边对离婚及子女的育婴构成一致定见。但两边在产业切割上争议较大,原告以为,两边成婚以来,被告没有作业,家庭经济的首要来历便是原告的薪酬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两边成婚后获得,亦是夫妻一起产业,故建议婚后产业均分已是照料被告了。被告则以为,其于2000年6月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产业,应从一起产业中提取,剩下部分才干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均分。
[不合]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2000年6月,被告获得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系原、被告婚后被告方获得的产业,其产业性质类似于婚后夫妻一方承受赠予的产业是夫妻一起产业(没有特别约好)相同的道理,且事实上,原、被告成婚后,原告的薪酬收入是家庭经济的首要来历,其薪酬收入要远超过被告获得的25000 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依据公正准则,建议将被告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于2000年6月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与员工买断工龄款及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是一个性质,其类似于养老保险金,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不能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对待。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是:榜首、征用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对失掉土地的农人往后日子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它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承受赠予的产业性质,其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只要失地农人才干享用此种待遇,法令也就不能强制别人与失地农人同享此种待遇。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现在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为个人产业,但依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获得的买断工龄款、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可采用类推解说的办法,依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一起具有的专归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认其在产业切割中的法令适用准则即买断工龄款、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不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