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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不买应退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1:12
2009年8月,张某在某家具城订货了一套家具,两边约好了购买家具的价格、质量和提货时刻。其时张某交给家具城1万元,该家具城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晰收张某订金1万元。同年12月,家具城告诉张某付款提货。这时,张某居住地需求拆迁,张某需求很多资金购买新住宅。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张某不再乐意购买所订货的家具,并要求家具城交还其交纳的1万元。家具城则以张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由,回绝交还。
分析: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实行,在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实行之前给付对方必定数额的钱银。定金是担保合同实行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时,定金便成为赏罚违约方的制裁方式,因此称为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则:“当事人能够按照《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即订约金,含有约好购买、订货之义,它不具有对合同实行进行担保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若有一方不实行义务时,则不能发作定金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8条规则:“当事人交给留置金、担保金、确保金、订货金、押金或许订金等,但没有约好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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