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3:25发布部分:广东省深圳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地税发[2005]521号为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则,我局拟定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11月9日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出售并获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交税人)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地点地的区当地税务局及地点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交税人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的交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房地产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经税务约谈的交税人自查后自行补报的,按预缴申报程序处理。被出具税务处理决议书的,由地点地稽查局依照税务处理决议书的决议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交税人应当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项目挂号。处理项目挂号时应供给以下资料:(一)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二)土地受让合同;(三)项目立项同意文件;(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五)《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六)其他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资料。归于安居房开发的交税人除供给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市、区政府担任安居房开发出售的主管部分有关立项同意文件。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交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并依照交税人提交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码为其编制“项目编码”。对资料完备、填写项目完全无误的,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内容录入土地增值税处理体系。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征收采纳“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法。即在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开发出售和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悉数竣工,处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分为以下两档:(一)对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按所获得的收入的1%预征;(二)对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的房地产按所获得的收入的0.5%预征。交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别离核算,对不能别离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开发出售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预征率。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交税人,应当一起契合以下条件,扣除项目才干按实践发作的金额扣除:(一)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设置账簿并以查帐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按开发项目精确核算扣除项目实践发作数并能供给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开销的合法有用凭证。 第九条 交税人在房地产项目悉数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财务会计结算,并于财务会计结算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请求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