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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4:03

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有几笔应收账款产生了坏账,收不回来了,已在2013年度列入坏账,请问要在年度完毕后多长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要供给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25号规则:“第九条 下列财物丢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钱银财物的丢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作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作废整理的丢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逝世发作的财物丢失;
(五)企业依照商场公平生意准则,经过各种生意场所、商场等生意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作的丢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财物丢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归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能够采纳专项申报的方法申报扣除。”
清单申报
企业发作归于25号布告第九条规则规模内的财物丢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财物丢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的附件。
专项申报
企业发作归于25号布告第十条规则规模的财物丢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依照财物丢失类别逐笔填写《财物丢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一起附送管帐核算资料及25号布告规则的相关根据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次序装订成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25号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金钱坏账丢失应根据以下相关根据资料承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阐明;
(二)归于债款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布告;
(三)归于诉讼案子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裁决组织的裁决书,或许被法院裁决终(中)止履行的法律文书;
(四)归于债款人中止经营的,应有工商部门刊出、撤消经营执照证明;
(五)归于债款人逝世、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款人个人的逝世、失踪证明;
(六)归于债款重组的,应有债款重组协议及其债款人重组收益交税状况阐明;
(七)归于自然灾害、战役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回收的,应有债款人受灾状况阐明以及抛弃债务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金钱在管帐上已作为丢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丢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越五万或许不超越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金钱,管帐上现已作为丢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丢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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