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4:29
发布部分:北京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6]91号各区县工商行政处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处理,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运用别人货台、场所从事运营活动”的运营者核发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定见,现对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商业(服务业)企业的货台或场所(以下简称商业设备)从事运营活动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 凡外商出资企业运用本市企业的商业设备出售自产产品,有必要根据《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和 《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处理分支机构挂号注册。二、外商出资企业出售自产产品建立分支机构挂号注册时,除了提交法规规则 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与商业设备租借单位签定的货台或场所的运用合同。合同期限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三、上述分支机构的运营范围应清晰在某地出售自产产品,如:在百货大楼二层出售本公司自产的××××、在贵友大厦第X号柜中出售本公司自产的×× ××。分支机构在核准的地址和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四、上述分支机构展开运营活动应当在运营场所的明显方位悬挂营业执照,承受有关行政部分和顾客的监督。五、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监督处理。催促运用商业设备从事运营活动的外商出资企业在6月30日前处理分支机构挂号注册,并监督其悬挂营业执照从事运营活动;对经催促仍未请求分支机构挂号注册的,按私行建立分支机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现已挂号注册但未按规则悬挂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运营范围出售非自产产品的,依法予以处分。北京市工商局1996-03-28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