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是否可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2:40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令、司法时在现实确定、法令适用、法定程序三方面任何一个方面违法,都将被承认行为违法。那么因越权或违背法定程序的违法是否必定引起国家补偿呢?笔者以为不必定。越权或程序违法直接危害的是行政或司法程序准则,或许危害相对人程序上受维护的权益,但不必定危害其实体权益,不危害实体权益就不发作国家补偿职责。而即便违法行为形成危害,也还要看其权力是否受法令维护。如某诊所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100盒“消炎颗粒”,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了该药品,某诊所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承认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程序违法,但也驳回了诊所返还药品的补偿恳求,由于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0条之规则,该扣押药品应予没收,诊所该实体权益不受法令维护,也就不能返还。在合法实体权益问题上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判别。如孙某对县公安局拘留其10天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确定该拘留行为程序违法,故依法撤销了原拘留决议。有人以为,根据孙某的违法现实判别,对其拘留并不为过,虽然程序违法,但不能确定侵略其合法权益。笔者以为,人身权是当然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不合法权益问题。根据《国家补偿法》第3条第(一)项规则,孙某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