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联营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4:56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的协作方法有多品种,其中就包含了联营公司。它是由两个或以上公司一起掌控的公司,那么就会涉及到法人股东的问题。那么可否要求联营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承当无限职责,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咱们答复。
一、联营的三种方式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联营有以下三种方式:
1、法人型联营
这是一种最严密、最安稳的联合方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产业、技能、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则:“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挂号,获得法人资格。”依据这种联营所构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建立、改变和停止以及权力能力、行为能力、职责规模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则,联合各方的权力职责、利益分配、危险承当、管理机构的发生、成员的参加和退出等均由企业规章予以规则
2、合伙型联营
这是一种半严密、较安稳的联合方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产业、技能、劳务等出资,一起运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一切的或运营管理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则:“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一起运营、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一切的或许运营管理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协议的约好负连带职责的,承当连带职责。” 依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产业归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职责是无限的连带职责
3、合同型联营
这是一种松懈型、简易型的联合方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好相互协作,各自独立运营,各自承当民事职责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则:“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好各自独立运营的,它的权力和职责由合同约好,各自承当民事职责。”这种联营方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安稳的合同联系罢了
二、能否要求联营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承当无限职责
我公司与A公司(均为有限公司)建立一联营有限公司,运营建材。因业务量较大,若A公司半途违约,其在联营公司的投入资本恐远不行补偿我公司的丢失。可否要求A公司承当违约的无限职责?不然该怎么避免A公司违约?应该协议约好。不知你们的联营是严密型仍是松懈型。主张带上合同当面向律师咨询。关键是你们联营企业的性质到底是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仍是合同型联营如果是法人型联营,那么,你的要求违背法令的规则。请你精确的介绍案子状况。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挂号,获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一起运营、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一切的或许运营管理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协议的约好负连带职责的,承当连带职责。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好各自独立运营的,它的权力和职责由合同约好,各自承当民事职责。
依据上述的答复咱们能够清楚知道,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协议的约好负连带职责的,承当连带职责。并且关于联营各方的出资是怎样的要依据协议来约好。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当地,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答复。
一、联营的三种方式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联营有以下三种方式:
1、法人型联营
这是一种最严密、最安稳的联合方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产业、技能、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则:“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挂号,获得法人资格。”依据这种联营所构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建立、改变和停止以及权力能力、行为能力、职责规模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则,联合各方的权力职责、利益分配、危险承当、管理机构的发生、成员的参加和退出等均由企业规章予以规则
2、合伙型联营
这是一种半严密、较安稳的联合方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产业、技能、劳务等出资,一起运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一切的或运营管理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则:“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一起运营、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一切的或许运营管理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协议的约好负连带职责的,承当连带职责。” 依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产业归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职责是无限的连带职责
3、合同型联营
这是一种松懈型、简易型的联合方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好相互协作,各自独立运营,各自承当民事职责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则:“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好各自独立运营的,它的权力和职责由合同约好,各自承当民事职责。”这种联营方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安稳的合同联系罢了
二、能否要求联营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承当无限职责
我公司与A公司(均为有限公司)建立一联营有限公司,运营建材。因业务量较大,若A公司半途违约,其在联营公司的投入资本恐远不行补偿我公司的丢失。可否要求A公司承当违约的无限职责?不然该怎么避免A公司违约?应该协议约好。不知你们的联营是严密型仍是松懈型。主张带上合同当面向律师咨询。关键是你们联营企业的性质到底是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仍是合同型联营如果是法人型联营,那么,你的要求违背法令的规则。请你精确的介绍案子状况。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挂号,获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一起运营、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一切的或许运营管理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协议的约好负连带职责的,承当连带职责。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好各自独立运营的,它的权力和职责由合同约好,各自承当民事职责。
依据上述的答复咱们能够清楚知道,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协议的约好负连带职责的,承当连带职责。并且关于联营各方的出资是怎样的要依据协议来约好。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当地,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