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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1:26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准则的基本要求。督查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法制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实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必要遵从社会主义法制准则的要求,严厉按照国家法令、法规作业。所谓“干与”,是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位置、社会影响,或许采纳套近乎、走后门等手法来搅扰、影响督查活动。督查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功能部分,要担任对地点政府的其他部分及其国家公务员和政府录用的其他人员以及下级政府及其担任人进行督查,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和对立,这就特别需求着重依法行使职权,关有相应的法令、办法确保,使之不受任何搅扰。因而,《行政督查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则。这是督查机关实行督查功能的重要确保。一起,这样规则,也是要求督查机关和督查人员应当铁面无私,不惧权势,不徇私情,勇于抵抗不正之风,扫除各种搅扰,忠于事实真相,严厉依法督查。着重督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并不意味督查机关能够不受任何束缚和监督。在实践作业中,督查机关要注意把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督查机关的领导、监督以及正常的批判、主张,社会和言论的监督同无理搅扰、不合法干与差异开来,自觉在承受各方面的监督,然后确保督查职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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