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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转继是否由行为人自行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8:54
行政责任的转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行政责任主体的替换,即行政责任从一个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身上,原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为另一主体所继受。
法令咨询:行政责任的转继是由行为人自行决议的吗
律师答复:
不是,是法定的。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逝世,其近亲属能够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
由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安排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吊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许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或许因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为一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请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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