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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建修理支出的财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5:34

固定财物改建、修补开销,特别是按规则应予本钱化的开销,管帐上与税收上定性有所不同,这使得企业财务人员在交税申报时有所疑问。本文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管帐准则的相关规则为依据,剖析研究固定财物改建、修补开销在税收上和管帐上处理办法的异同以及相应的管帐处理及交税申报。本文中的 “税”,除还有阐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规则
(一)固定财物的界说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施行法令》)规则,固定财物,是指企业为出产产品、供给劳务、租借或运营管理而持有的、运用时间超越12个月的非钱银性财物,包含房子建筑物、机器……及其他出产运营有关的设备、东西等;《企业管帐准则第4号———固定财物》规则,固定财物,是指运用寿命超越1个年度,为出产产品、供给劳务、租借或运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财物。
以上规则阐明,税收上与管帐上,对固定财物的界说是共同的。
(二)税收上固定财物改建大修的相关定性表述和处理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则,已提足折旧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以及契合条件的固定财物大修补开销,都归于长时间待摊费用。
《施行法令》第二十八、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则:
1.企业发作的开销应当区分为收益性开销和本钱性开销,收益性开销在发作当期直接扣除;本钱性开销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财物本钱,不得在发作当期直接扣除。
2.固定财物改建开销:
(1)所谓固定财物改建开销,是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结构,延伸运用年限等发作的开销;
(2)已提足折旧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依照固定财物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
(3)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按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财物大修补开销:
(1)所谓固定财物大修补开销,是指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开销:一是修补开销到达获得固定财物时的计税根底50%以上,二是修补后固定财物运用年限延伸二年以上;
(2)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依照固定财物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管帐上固定财物改建大修的相关定性表述和处理标准
《企业管帐准则第4号———固定财物》和《管帐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账务处理》),将固定财物的改建、修补开销别离归类为固定财物后续开销和长时间待摊费用(指运营租入固定财物的改进开销),详细处理标准为:
(1)与固定财物相关的后续开销,契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指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入企业,本钱可以牢靠计量),应当计入固定财物本钱;不契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应当在发作时计入当期损益;
(2)运营租入固定财物的改进开销,计入长时间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综上所述,税收上的收益性开销即管帐上的费用化开销,而固定财物的改建和修补:
(1)契合本钱化条件的,分期摊销计入本钱费用,不契合本钱化条件的,则承以为费用化开销,计入当期损益,这在税收上和管帐上都是共同的,一般不存在差异;
(2)运营租入固定财物改建开销,计入长时间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这在税收上和管帐上处理办法也是相同的;
(3)已提足折旧固定财物改建开销和属契合条件的固定财物大修补开销,税收与管帐上财物定性不同,税收上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管帐上则计入固定财物本钱,尽管税收上计提摊销与管帐上计提折旧说法不同,但不会因而发作管帐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收上的应交税所得额的差异。
二、固定财物改建、修补的管帐处理
(一)固定财物后续开销费用化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规则:企业出产车间(部分)和行政管理部分等发作的固定财物修补费用等后续开销,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发作的与专设出售组织相关的固定财物修补费用等后续开销,应记入“出售费用”科目。因而,企业发作的固定财物后续开销,不契合本钱化条件的,应借记“管理费用”、“出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二)租入固定财物改建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法令》中所称租入固定财物改建开销,一般是指运营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财物应视同自有固定财物确认运用年限和计提折旧,无须考虑租借期限。
企业对运营租入固定财物进行改建时,契合本钱化条件的,借记“长时间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借记“管理费用”、“出售费用”科目,贷记“长时间待摊费用”科目。
(三)已提足折旧固定财物改建开销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财物改建开销账务处理的根本程序如下:
(1)改建开端,应将被改造财物的账面价值(残值)转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残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财物”科目;假如该项固定财物已提减值预备,亦应一起结转;
(2)发作改建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3)改建过程中假如对固定财物进行部分撤除并且有拆开物资出售或入库,应按出售物资的含税出售价或评价,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出售物资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拆开部分的账面价值,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经营外出入科目;
(4)改建、改造结束交付运用时,按竣工在建工程余额,借记“固定财物”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5)从头运用后,应按详细情况从头确认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假如对没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财物进行改建,契合本钱化条件的,应对比以上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仅有不同的是上述分录中的固定财物的“残值”应改为“净值”或“账面价值”。
(四)固定财物大修补开销的账务处理
1.假如大修补开端时即估计修补费用的悉数或许至少有一部分契合本钱化条件,则应选用与上述固定财物改建相同的处理办法,但最终结转在建工程时,应改为“按应予费用化的开销,借记‘管理费用’、‘出售费用’科目,按已竣工程开销减去费用化开销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财物’科目,按竣工在建工程余额,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假如大修补开端时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开销本钱化的或许,例如季节性或定时的固定财物大修补,开销发作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被修补的固定财物账面价值可不转入在建工程,大修补竣工时,有确凿证据标明开销契合本钱化条件的部分,应从在建工程中转入固定财物本钱,不契合本钱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且大修补其间照提折旧。别的,还应依据大修补后的固定财物从头确认折旧年限等。
假如大修补竣工时,经测验一切开销均不契合本钱化条件或达不到《施行法令》第六十九条规则的标准,则应将悉数大修补开销从在建工程中转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财物改建、修补触及的交税申报
依据以上剖析,固定财物改建、修补开销,对企业利润总额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不发作影响,即不会因而发作税收上与管帐上的差异,这里有一事项应予剖析,《施行法令》第六十九条规则的界定固定财物大修补的两条标准,特别是第一条标准修补开销到达固定财物原价50%以上才算大修补,一般企业不太或许选用这样高的标准,但假如企业选用低于固定财物原价50%来界定本钱化条件,这样税务机关是否有必要要求企业对这种不契合条件的大修补开销先按全额摊销而调减,今后再按企业多提的折旧而调增?笔者以为依照企业所得税标准设置的一般准则和操作习气,年度内实践扣除额低于最高扣除限额,一般不要作交税调减。这样,今后年度多提折旧时,也无须作交税调增。
另一值得提出评论的是,固定财物改建修补开销契合本钱化条件时,在税收上悉数归类于长时间待摊费用计提摊销,在管帐上除租入固定财物改建开销外,企业对自有固定财物进行改建和修补,凡契合本钱化条件的,则计入固定财物本钱计提折旧,正如本文以上剖析的,摊销计入税收上的扣除额,与管帐上计入损益的折旧额持平,假如交税申报时摊销和折旧均不作交税调整,并不影响所得税的最终计算结果。因而,笔者以为,关于固定财物的改建和修补,以均不作为交税调整项目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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