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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分摊的利息费一般怎么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3:50
【问题】
我公司是企业,向业主请款时要求业主提早付款。因按合约规则未到付款期,业首要求我司承当提早付款的利息费用,并出示收款收据。 我司在交给分包商工程款时,因也是提早付款给分包商,要求分包商分摊利息费用。请问,分包商分摊的利息费用,我司是否需交纳营业税,若需求,其税率是3%仍是5%?
【回答】
你公司要求业主提早还付款,因按合约规则未到付款期,你公司承当提早付款的利息费用,这种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以“现金扣头”的方法,将你公司应承当的利息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也就是说实践收取的工程款,是扣除利息费用后的部分;别的一种处理方法,即按两边结算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业首要出具告贷利息的收据,据此“财政费用”科目入账。
对工程分包商,你公司若有明确规则、而且财政中有核算,收取(或者说分摊)利息,那么应按企业间的资金占用费处理,即按“金融保险”5%税率交纳营业税。你发问中所说的“修建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修建业劳务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公司并未向分包商供给修建劳务,因而不适合这条规则。你公司是向业主供给修建安装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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