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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未成年人可以作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2:02

吴某的儿子、俸某的儿子和马某的女儿一同游玩,为争玩具,吴某的儿子打破了俸某儿子的头,到医院包扎、医治先后付出医疗费500多元。吴某的儿子不敢供认打破俸某儿子头的现实,两边家长因而产生纠纷,但马某的女儿当场看见。吴某欲诉诸法令处理,前来咨询马某不满10岁的女儿能否作证。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回答:
公民的民事行为才能,是指法令承认的公民经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获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责任的资历。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本条第二款规则:“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条第二款规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则:“但凡知道案子情况的单位和人,都有责任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待证现实与其年纪、智力情况或许精力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作为证人。”以此,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尚属年幼者,能否作为证人,要视情况而定。首要应从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辨别是非的才能和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方面加以考虑。即要看其对什么事项作证,他关于作证的事项能否了解和正确表达。
本案情节简略,现实清楚。马某的女儿当场看见,待证现实和其年纪、智力和精力健康情况相适应。因而,能够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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