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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1:28
跟着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拟定与施行,企业改革已进入了以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为首要内容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开展的关键时期。而破产作为当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方式之一,在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国有制企业中将越来越多地被适用。因为现行破产法令规则比较准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时遇到了一些新状况和新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审理破产案子中常遇到几个问题谈点观点。
    一、破产案子的统辖权问题
    统辖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法令制度,有关破产案子统辖的法令规则,首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中。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则:“破产案子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则:“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除了用词略有不同,两部法令对破产案子地域统辖规则的本质是共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将债务人所在地规则为企业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说中根据企业挂号机关的等级对破产案子的等级统辖也作了准则规则,即“底层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的破产案子;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区域、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的企业破产案子。”但是,跟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树立,人民法院在当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受理破产案子时,发现关于破产案子统辖的法令规则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等级统辖、地域统辖、移交统辖和指定统辖作了详细规则,而企业破产法(试行)既是审理破产案子的实体法,也是审理破产案子的程序法,但在破产案子统辖上,该法仅对地域统辖作了准则规则,有关等级统辖、移交统辖和指定统辖却未作规则,从立法体系上看,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统辖的规则是不行完善的。
    首要,法令对破产案子地域统辖的规则存在必定缺点。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破产案子的地域统辖均以债务人住所地为法院地域统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审判实践的需求,经过司法解说将住所地进一步清晰为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上这种解说本身就具有选择性:“首要”一词的衡量标准随意性很大,一起因为企业经营范围的调整,办事机构有时也不是很好确认。这些状况的存在,无疑会形成当时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子的统辖处于不稳定状况。
    其次,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有关破产案子的等级统辖未作规则,等级统辖一般根据案子疑问程度、有无严重影响以及标的额巨细等因从来确认由哪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挂号机关的等级,经过司法解说的方式,对破产案子的等级统辖作了准则规则。但这些规则没有彻底反映出破产案子的难易程度和杂乱程度。[1]依照《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的规则,企业法人挂号依照企业从属联系不同分别由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及市(县)工商局核准挂号注册,有时或许呈现市(县)工商局核准挂号的企业破产案子比省或国家工商局核准挂号的企业破产案子更难审理的状况。假如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底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有许多困难,不利于破产案子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从法令制度本身上看,根据企业挂号机关等级确认破产案子等级统辖也有不当之处。等级统辖确实认是一种法令程序而工商挂号注册是一种行政管理手续,用一种行政规则替代法令制度本身的规则,无论是从法令制度本身来看,仍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都是不当当的。
    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状况,某企业在破产时,按现有的法令及司法解说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审理,但住所地是甲地,而员工在乙地,由甲地对员工进行安顿及处理破产企业善后工作有许多困难,假如此刻把破产案子移交给员工所在地的乙地法院审理,会有利于破产的审理,但有关法令对此没有规则。因而,笔者以为,在当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跟着破产案子的不断增多,立法机关以及具有司法解说权的司法机关应学习国外一些先进的立法技能,赶快完善破产法令关于统辖权问题的规则。详细包含:1、在破产法令中应添加等级统辖、移交统辖和指定统辖的规则,做到规范性、可操作性、稳定性相统一。2、对破产案子等级统辖的规则,应本着破产案子特色、结合确认等级统辖的一般准则,充分考虑破产案子的疑问程度、标的额巨细及破产时的实际状况,然后决议破产案子由哪一级法院审理。一般状况下,案子标的额大、案情杂乱、处理难度大的,应由中级法院审理,个别在全省有严重影响的破产案子能够由省高级法院直接审理,其他的破产案子均可由底层法院审理。3、对破产案子地域统辖的规则,应遵从有利于破产的清算,有利于债务人建议债务,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准则。针对当时部分企业住所地、首要经营地或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时无法确认的状况,确认破产案子的地域统辖应以企业在开办挂号中的住所地为准。通常状况下, 企业挂号注册要在该企业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依照《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规则,企业住所是挂号要件之一,企业住所地和经营场所的运用证明在开业请求时有必要提交挂号机关,一起改变住所地归于改变挂号,不然企业违反了行政法规,归于违法行为。这样就确保了企业住所地的唯一性,有利于企业破产时法院及时行使统辖权。4、为了更好地审理破产案子,针对审判实践中或许呈现的特殊状况,如对员工安顿、社会救助等问题,法令应该作出破例的规则,经过专属统辖和指定统辖,使原本不享有统辖权的法院对某一详细破产案子享有统辖权,然后更好地审理各类破产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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