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违背了意思自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2:06
在现实生活中,被承继人缔结遗言的时分能够对遗言进行公证,这样能够让缔结的遗言更具有法令效能,防止承继遗言的胶葛呈现,遗言公证的效能是最高的,那么公证遗言效能优先规矩违反了意思自治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公证遗言效能优先规矩违反了意思自治吗
没有违反。
遗言自在准则是私法自治准则在承继立法中的表现,为各国承继立法所必定。遗言自在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经过缔结遗言处置自己产业的自在权力,表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我国承继法第16条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履行人。”
承继法第17条、第20条还规则,公民能够缔结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可见,我国也是实施遗言自在主义的。承继法上的这一规则标明,遗言人不光有立遗言的自在,还有挑选立什么方法遗言的自在,以及吊销、改变自己所立遗言的自在。此外,承继法第22条还为遗言人遗言自在的完结增设了保证条款,即“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虽然承继法对遗言人的遗言自在有所约束,但严厉地讲,这种约束仅是敌对遗言人实在意思的约束,即对其意思表明内容的约束,而非对其意思表明方法的约束。如承继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这在各国承继法上难道如此。而公证遗言的效能优先性却从遗言人意思表明的方法上约束了公民遗言自在权力的行使。
1.公民一但缔结了公证遗言,在公证遗言吊销或改变之前,就不能再用其他方法缔结遗言,即便是缔结了,也是无效的。
2.从遗言本身的特色来看,它是于公民逝世时才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遗言的建立与其收效之间有必定的时刻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客观状况或许随时发作改变,在状况改变之后,公民要想吊销或改变自己本来所立的公证遗言,就有必要实行相应的手续,不然,是不能吊销或改变的。
有时,遗言人乃至想经过公证的方法吊销或改变自己所立的公证遗言,但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未能如愿。如前往公证处的途中逝世,或身处窘境(隔绝地、海上、空中、战场等)无法前往,但又不能用其他方法表达自己的希望。因而,公证遗言的效能优先性对公民自在表达自己对其产业的终究处置意思是一种捆绑,违反了遗言自在准则。履行这样的公证遗言,无疑是对遗言人实在意思的否定,乃至或许是变节。所以,任何一种遗言方法,只需契合法令的规则,就应得到法令的认可。公证遗言和其他方法的遗言相同,都是公民能够自在表达自己终究意思的法定方法,公民不管做出哪种挑选,都应遭到法令的相等维护。
二、遗言公证的特色
1.遗言是一种处置行为,处置行为是直接发作某项权力移转或消除效果的行为。首要包含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客体能够是权力,如物权,债款,知识产权,也能够是物。处置行为相对于担负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发作请求权的方法,为效果于某项既存的权力作预备,而是直接完结这种效果行为。“处置”即为权力的转让、权力的消除,在权力上设定担负或改变权力的内容。如:搬运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款,扔掉所有权或革除债款等。“处置人”仅仅是指其权力被转让、被设定担负、被消除债款或被改变内容的人,而不是获得权力、革除担负的人。所特别的是它是附期限的处置行为。
2.遗言是单独法令行为。所谓单独法令行为,是指仅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即可建立的法令行为。遗言既为单独法令行为,惟依遗言人的意思表明而建立,不用向必定相对人表明,亦不须任何人受领。
3.遗言为遗言人独当一面的行为。遗言是具有严厉人身性质的法令行为,需由自己独立完结,既不许别人意思之辅佐或署理,也对立任何人的干与和约束,有必要是遗言人自己实在的意思表明。我国没有一起遗言。
4.遗言是因遗言人的逝世才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遗言虽为遗言人生前的意思表明,但在遗言人逝世之前,遗言仅仅是建立,并不发作法令效能,且对遗言人无任何拘束力。遗言人能够随时吊销或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既不受时刻上的约束,也不以任何原因为必要,只需是遗言人终究的真意表明即可。公证的行为本为维护民权的准则,岂可成为权力人的枷锁。
5.遗言是一种要式法令行为。所谓要式法令行为,是指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方法的行为。遗言非依法令规则的方法做成,不能发作法令效能。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公证遗言效能优先规矩违反了意思自治吗
没有违反。
遗言自在准则是私法自治准则在承继立法中的表现,为各国承继立法所必定。遗言自在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经过缔结遗言处置自己产业的自在权力,表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我国承继法第16条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履行人。”
承继法第17条、第20条还规则,公民能够缔结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可见,我国也是实施遗言自在主义的。承继法上的这一规则标明,遗言人不光有立遗言的自在,还有挑选立什么方法遗言的自在,以及吊销、改变自己所立遗言的自在。此外,承继法第22条还为遗言人遗言自在的完结增设了保证条款,即“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虽然承继法对遗言人的遗言自在有所约束,但严厉地讲,这种约束仅是敌对遗言人实在意思的约束,即对其意思表明内容的约束,而非对其意思表明方法的约束。如承继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这在各国承继法上难道如此。而公证遗言的效能优先性却从遗言人意思表明的方法上约束了公民遗言自在权力的行使。
1.公民一但缔结了公证遗言,在公证遗言吊销或改变之前,就不能再用其他方法缔结遗言,即便是缔结了,也是无效的。
2.从遗言本身的特色来看,它是于公民逝世时才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遗言的建立与其收效之间有必定的时刻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客观状况或许随时发作改变,在状况改变之后,公民要想吊销或改变自己本来所立的公证遗言,就有必要实行相应的手续,不然,是不能吊销或改变的。
有时,遗言人乃至想经过公证的方法吊销或改变自己所立的公证遗言,但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未能如愿。如前往公证处的途中逝世,或身处窘境(隔绝地、海上、空中、战场等)无法前往,但又不能用其他方法表达自己的希望。因而,公证遗言的效能优先性对公民自在表达自己对其产业的终究处置意思是一种捆绑,违反了遗言自在准则。履行这样的公证遗言,无疑是对遗言人实在意思的否定,乃至或许是变节。所以,任何一种遗言方法,只需契合法令的规则,就应得到法令的认可。公证遗言和其他方法的遗言相同,都是公民能够自在表达自己终究意思的法定方法,公民不管做出哪种挑选,都应遭到法令的相等维护。
二、遗言公证的特色
1.遗言是一种处置行为,处置行为是直接发作某项权力移转或消除效果的行为。首要包含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客体能够是权力,如物权,债款,知识产权,也能够是物。处置行为相对于担负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发作请求权的方法,为效果于某项既存的权力作预备,而是直接完结这种效果行为。“处置”即为权力的转让、权力的消除,在权力上设定担负或改变权力的内容。如:搬运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款,扔掉所有权或革除债款等。“处置人”仅仅是指其权力被转让、被设定担负、被消除债款或被改变内容的人,而不是获得权力、革除担负的人。所特别的是它是附期限的处置行为。
2.遗言是单独法令行为。所谓单独法令行为,是指仅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即可建立的法令行为。遗言既为单独法令行为,惟依遗言人的意思表明而建立,不用向必定相对人表明,亦不须任何人受领。
3.遗言为遗言人独当一面的行为。遗言是具有严厉人身性质的法令行为,需由自己独立完结,既不许别人意思之辅佐或署理,也对立任何人的干与和约束,有必要是遗言人自己实在的意思表明。我国没有一起遗言。
4.遗言是因遗言人的逝世才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遗言虽为遗言人生前的意思表明,但在遗言人逝世之前,遗言仅仅是建立,并不发作法令效能,且对遗言人无任何拘束力。遗言人能够随时吊销或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既不受时刻上的约束,也不以任何原因为必要,只需是遗言人终究的真意表明即可。公证的行为本为维护民权的准则,岂可成为权力人的枷锁。
5.遗言是一种要式法令行为。所谓要式法令行为,是指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方法的行为。遗言非依法令规则的方法做成,不能发作法令效能。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