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0:08
自2011年2月1日我国实施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查看日趋严厉。但是,仍是有一些企业关于从出售方获得的不合规发票不以为然,殊不知这样做存在很大的涉税危险。
事例
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定购买设备合同,尽管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但其分公司C(以下简称C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所以,B公司让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如此处理,对三家公司来说,其实都存在涉税危险。
虚开发票要受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则,出售产品、供给服务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越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则,C公司没有出售货品,却为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归于虚开发票行为,而出售方B公司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也归于虚开发票行为,两家公司都将因而遭到税务机关的处分。
对A公司来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则,购货方与出售方存在实在的买卖,出售方运用的是其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出售方称号、印章、货品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践相符,且没有依据标明购货方知道出售方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许骗得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许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现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许获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假如C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专用发票,尽管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是实在的,但税务机关会以A公司应该知道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证明A公司知道出售方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然后定性为偷税或许骗得出口退税。即便不这样定性,税务机关对A公司获得的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许不予出口退税。
可向税务机关请求代开
上述事例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出售方B公司开具发票。假如A公司需求开具专用发票,能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4]153号)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则开具专用发票。其间,该文件第五条规则,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处理税务挂号的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运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规则,增值税纳税人发作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求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代开。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工业仍是商业企业,税率均调整为3%,B公司请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代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能够按3%进行抵扣。由于,只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才按17%的税率纳税,获得方一般纳税人企业方可按17%抵扣进项税。所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不同的,A公司要依据自己的实践运营状况及B公司的定价是否合算来决议是否在B公司购买设备,但不能以虚开发票,让三方受处分作为价值来获得专用发票。
事例
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定购买设备合同,尽管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但其分公司C(以下简称C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所以,B公司让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如此处理,对三家公司来说,其实都存在涉税危险。
虚开发票要受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则,出售产品、供给服务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越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则,C公司没有出售货品,却为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归于虚开发票行为,而出售方B公司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也归于虚开发票行为,两家公司都将因而遭到税务机关的处分。
对A公司来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则,购货方与出售方存在实在的买卖,出售方运用的是其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出售方称号、印章、货品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践相符,且没有依据标明购货方知道出售方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许骗得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许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现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许获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假如C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专用发票,尽管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是实在的,但税务机关会以A公司应该知道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证明A公司知道出售方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然后定性为偷税或许骗得出口退税。即便不这样定性,税务机关对A公司获得的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许不予出口退税。
可向税务机关请求代开
上述事例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出售方B公司开具发票。假如A公司需求开具专用发票,能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4]153号)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则开具专用发票。其间,该文件第五条规则,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处理税务挂号的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运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规则,增值税纳税人发作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求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代开。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工业仍是商业企业,税率均调整为3%,B公司请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代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能够按3%进行抵扣。由于,只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才按17%的税率纳税,获得方一般纳税人企业方可按17%抵扣进项税。所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不同的,A公司要依据自己的实践运营状况及B公司的定价是否合算来决议是否在B公司购买设备,但不能以虚开发票,让三方受处分作为价值来获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