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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20:41
强制履行效能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时,债务人能够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而不再通过诉讼程序。《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则:“(公证机关)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以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履行效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则:“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履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公证债务文书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履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履行效能不只有利于敏捷处理债务人不实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令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通;并且能够防止因诉讼、裁定带来的时刻上的糟蹋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标准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办法。公证的强制履行效能是法令赋予公证机关的特别功能,是法令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表现,对充分发挥公证功能,标准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与公证的依据效能不同,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履行效能是一种特别的公证,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则的规模,一般公证文书不具有强制履行效能。***中级人民法院布告2003执民字第69号
本院于二00三年四月八日受理了通州市金发修建装潢公司请求履行通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确保合同纠纷一案,履行依据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因被履行人通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归还所欠通州市金发修建装潢公司债务,本院于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依法对被履行人通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一切的座落于通州市建设路20号面积为1807.13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为确保本案的顺畅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决议如下:限相关人员于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从上述查封的房产内迁出,房内物品同时迁出。逾期不迁,本院强制履行。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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