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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之案例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1:13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原、被告签定了《托付拍卖合同书》一份,两边约好:原告托付被告拍卖现代油画一批,共105件;原告终究到手价为360万元,如整批画拍卖成交价未到360万元,原告可依照世纪拍卖成交价付出5%的佣钱给被告或由被告补足360万元的差额部分,未拍卖成交的画品归被告一切;如拍卖成交总价超越400万元,超出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对半分红。拍卖完毕后,成功拍卖58件著作,拍卖价超越400万元。后因两边就佣钱核算事宜发作胶葛,被告也就推迟付出拍卖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以为,关于佣钱的核算方法,两边有约好为拍卖成交价超越400万元的超出部分两边参半分红,可是关于400万元的佣钱并未作出清晰的约好。依据两边的合同,未尽事宜以《拍卖规矩》为准,尽管该规矩是被告单方面拟定的,可是法院以为原告未能举证存在其他通行的《拍卖规矩》,且该规矩亦载于拍卖图录中,那么该规矩中关于佣钱的核算方法应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扼要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成交油画的佣钱核算问题。
一、关于拍卖价400万元超出部分的佣钱核算
原、被告两边签定的《托付拍卖合同书》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契合法律规定,应为有用,并且两边依据签定的托付合同书实践履行了该合同。因而关于拍卖成交价400万元的超越部分参半分红的约好没有贰言。
二、关于拍卖价400万元的佣钱核算
原、被告两边关于400万元的佣钱并未作出清晰的约好。依据两边合同中所陈说的,未尽事宜以《拍卖规矩》为准,该规矩清晰,除两边还有约好,原告应付出成交价10%的佣钱。原告以为,《拍卖规矩》为被告单方面拟定,并未作为合同附件,不该适用本案。可是,两边当事人在《托付拍卖合同书》中清晰合同未尽事宜以《拍卖规矩》为准,原告已然未能举证其他通行的《拍卖规矩》,且该《拍卖规矩》亦载于拍卖图录中,那么原告应供认该《拍卖规矩》关于两边当事人的约束力,故关于400万元的佣钱应以10%核算。
由此能够看到,法院关于原告坚称的《拍卖规矩》为被告单方面拟定,并未作为合同附件,不该适用本案以及不知该《拍卖规矩》与现实不符的理由并未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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