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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与驾驶人拒不到庭的法律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0:30

【案情】
2013年10月22日,宋某驾驭厢式卡车在转弯处将王某撞伤,经交警部门确定宋某承当事端悉数职责。该厢式卡车挂号车主为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后王某以机动车交通事端侵权职责胶葛为由,将宋某、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及卡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各项丢失13.7万元。案经送达,被告宋某、挂号车主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法院无法查明闯祸车辆的实践所有人及驾驭人与车主之间的联系。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端确定书承认驾驭员宋某为直接侵权人,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为闯祸车辆的挂号车主,被告宋某和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均属有差错“机动车一方”,故宋某和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应对原告负补偿职责。被告宋某和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之间的职责分配,可待原告权力完成后,再进行内部处理。终究,法院断定由被告宋某和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对原告交强险之外的丢失7.7万元承当一起补偿职责。
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收效。
【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闯祸车辆挂号车主与驾驭人拒不到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权力救助。
一、从《侵权职责法》立法意图剖析
在交通事端职责胶葛案件中,闯祸车驾驭人与车辆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景象很多存在,尽管《侵权职责法》界定机动车损害补偿职责主体时,以运转分配与运转利益之“二元说”作为断定基准,但《侵权职责法》是一部救助法,它调整在权力遭到损害的情况下是否救助以及怎么救助,并以救助私权为起点和归宿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侵权胶葛案件时,应捉住对受害人进行救助、添补受害人的丢失系侵权职责法的首要意图,不能因被告拒不到庭,延迟诉讼及其内部联系而影响受害人救助权的完成。
二、从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举证职责剖析
闯祸车辆驾驭人与受害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受伤的侵权行为是榜首层次的联系,车辆所有人与驾驭人的联系是第二层次的联系,作为受害人仅需证明驾驭人的侵权行为与自己受伤存在因果联系即可,无需承当对车辆所有人与驾驭人的联系的举证职责。本案中,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其只需找到侵权行为施行方及证明侵权行为与其受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关于侵权行为施行方之间的内部联系则无需证明,因而法院在处理此类胶葛时不能将审理要点放在查清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联系,而应在查明首要现实(侵权现实)后及时作出裁判。
三、从侵权行为的职责归属剖析
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侵权职责法》和《路途交通安全法》中职责的区分“机动车一方”包含了机动车驾驭人、所有人、挂号薄上记载的所有人、承租人、买受人等各种景象,这类主体都有或许承当侵权职责,与受害者一方相对而言,可将这类人视为一个全体。因而,在无法查清其人员内部联系前,能够将驾驭人员、车主、挂靠单位等归属为机动车“一方”,对有差错的“一方”,可先要求其全体对受害人供给救助,待其全体承当补偿职责后,再由其内部对补偿职责的终究归属进行分配。
作者:李隆财 李可波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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