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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构成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6:20
商标在咱们的日子中经常能够见到,因为现现在来说,企业比较多,导致商标更简单呈现重复的现象,可是我国商标法中规则不能具有相同的商标存在,所以需求进行审阅。下面就由东莞律师为咱们收拾相关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色彩组合商标侵权构成犯罪吗
案情简介:
原告美国迪尔公司是农业机械、柴油发动机及修建工程机械的制作公司,在第7类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收割机等产品和第12类翻斗货车、拖拉机产品上获准注册上为绿色下为黄色的色彩组合商标(下称引用商标),绿色指定用于车身、黄色指定用于车轮,这一运用方法已在商标恳求注册文件中载明。多年来,该公司出品的农机产品均一致选用“绿色的机身,黄色的机轮”的一同色彩组合,并在机身上运用黄色条带的一同装潢,差异于市场上其他品牌的产品,引用商标已成为迪尔公司产品的重要辨认标识,为顾客和业界专家所了解和认可,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很高的闻名度。2013年,迪尔公司发现被告九方泰禾世界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世界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在其出产、出售以及宣扬推行涉案农用机械产品时,在与迪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运用引用商标,并在同种产品上运用了迪尔公司闻名农机产品特有的装潢,还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宣扬推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两被告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50万元。该案两被告一同辩称,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仅为指定色彩的图形商标,被告在出产的收割机上没有运用上绿下黄的图形商标,其产品上所运用的色彩与原告商标比较也有显着误差,不会使顾客发生混杂,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引用商标为色彩组合商标,经过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迪尔公司的引用商标比较较,二者在视觉上无实质性不同,构成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出产、出售、宣扬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迪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应当承当中止侵权、补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定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当即中止侵权,补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万元。
律师评说:
引用商标是否为色彩组合商标是该案的焦点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其能否以原告所建议的运用方法“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得到维护。色彩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色彩摆放组合而成的,能够差异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色彩组合商标的运用一般应与产品相结合,其运用中的详细形状可随产品自身的形状而改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则,以色彩组合恳求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恳求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该案中,原告迪尔公司在恳求注册引用商标时,已在恳求书中清晰声明该商标为色彩组合商标,并在所提交的文字说明中清晰了色彩运用的详细位置和方法是: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
商标的中心特点在于指示产品或服务来历并使之差异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即商标的显著性。原告迪尔公司在其产品上许多运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色彩组合,已使顾客将该色彩组合与原告迪尔公司的产品树立起了固定联络,经过原告迪尔公司长时间、继续的宣扬和运用,该商标获得了显著性,并终究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原告迪尔公司作为引用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遭到我国法律维护。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商标分为许多种,有数字商标,图形商标等等当然也有组合商标这种状况,所以商标是有许多不同点的,同一种商标不能够一同注册。如还有其他疑问想找律师咨询,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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