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0:16
《管帐证处理办法》(试行)有助于加强对部下企事业单位的管帐作业和管帐人员的处理,进步管帐人员素质和管帐处理作业水平。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管帐证处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处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处理局,各人民团体:
加强管帐作业,关于贯彻履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政策,进步我国经济处理作业水平有重要意义,也是当时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对管帐作业和管帐人员的处理,特实施《管帐证处理办法(试行)》(其间第九条规则已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赞同)。现将《管帐证处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履行。请根据你们实际状况做好准备作业,履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定见,请告我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管帐作业和管帐人员的处理,促进各单位装备合格的管帐人员,进步管帐作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关于财政部处理管帐作业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全国人大法令(1)条
第二条 管帐证是管帐人员从事管帐作业的资历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管帐人员。
第四条 管帐证由财政部一致印制。按财政从属联系分别由县以上(含县)财政部分和省以上(含省)事务主管部分的财政部分担任颁布和处理。
第五条 获得管帐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恪守管帐法规、准则;
3.具有必定的管帐专业常识;
4.酷爱管帐作业、秉公办事。
相关法规:全国人大法令(1)条
第六条 已鉴定管帐员以上(含管帐员)管帐专业职务任职资历或获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并契合第五条1、2、4项规则条件的管帐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布管帐证。
没有鉴定管帐专业职务任职资历,又不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经专业常识考试合格,并经查核契合第五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布管帐证。
专业常识考试由省级以上财政部分一致布置、各级发证机关一致组织。
考试科目定为:财政管帐法规、管帐基础常识、专业财政管帐(一般应分工业、商业、农业、预算、金融、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等专业)、计算技术(管帐运用数学和珠算)四门。
相关法规:全国人大法令(1)条
第七条 获得管帐证,应由自己提出请求,所在单位签署定见,经上级主管部分审阅赞同后,报发证机关同意颁布。
第八条 获得管帐证的人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管帐人员的职权,能够参与管帐专业职务的评定、聘任(录用)和优异管帐人员的评选,能够按规则请求获得管帐人员荣誉证书。
未获得管帐证的人员,不得委任其独立担任管帐岗位作业。
第九条 对委任无管帐证人员担任管帐组织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含新组成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处理留存印鉴卡片。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从头挂号注册若干问题定见的告诉》(国发(1989)11号)第二条关于“公司应根据其事务需求,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政管帐人员,并提交资历证明”的规则,公司、企业的管帐组织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获得的管帐证、管帐专业职务任职资历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历证明。
相关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条 管帐证应记载持证管帐人员的奖赏、处置、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作业成绩、训练等状况,作为评定、聘任(录用)管帐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异管帐人员的首要参阅根据。
管帐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管帐人员所在单位财会组织担任填写,人事部分核签。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会组织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管帐证记载状况按人列报发证机关和相应的担任管帐专业职务评定的财政(财政)部分核备。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和各级担任管帐专业职务评定的财政(财政)部分,应对本地区、本部分持证管帐人员的基本状况分类树立事务档案。
第十三条 持证管帐人员调出原发证机关处理规模并持续从事管帐作业的,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入方发证机关供给证明并转出事务档案,管帐证可持续运用。
第十四条 持证管帐人员,严峻违背财经纪律给国家、团体形成严峻经济损失,遭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置的,或招摇撞骗骗得管帐证的,发证机关应根据情节撤消或暂时回收其管帐证,并主张所在单位恰当组织其作业岗位。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事务主管部分可根据本办法,拟定详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存案。
城乡团体经济组织的管帐证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事务主管部分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