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201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0:08

养老保险新方针第六条跨省活动工作的参保人员到达待遇收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则承认其待遇收取地: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担任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根本养老保待遇。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2010年养老保险新方针有什么规则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养老保险新方针具体内容
第六条跨省活动工作的参保人员到达待遇收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则承认其待遇收取地:
(一)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担任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根本养老保待遇。
(二)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当地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则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搬运接续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后,契合待遇收取条件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国发〔2005〕38号)的规则,以自己各年度缴费薪酬、缴费年限和待遇收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员工平均薪酬核算其根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活动工作的,按下列程序处理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工作地按规则树立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提出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的书面请求。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审阅搬运接续请求,对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组织宣布赞同接纳函,并供给相关信息;对不契合搬运接续条件的,向请求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阐明。
(三)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在接到赞同接纳函的15个工作日内,处理好搬运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收到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搬运的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承认状况及时告诉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止工作或返乡没有持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保存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保存其悉数参保缴费记载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贮存额持续按规则计息。农民工回来乡镇工作并持续参保缴费的,不管其回到原参保地工作仍是到其他乡镇工作,均按前述规则累计核算其缴费年限,兼并核算其个人账户贮存额,契合待遇收取条件的,与乡镇员工相同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回来乡镇工作的,其在乡镇参保缴费记载及个人账户悉数有用,并依据农民工的实际状况,或在其到达规则收取条件时享用乡镇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乡镇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与在乡村参与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联接方针,另行研讨拟定。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在日常的日子中,咱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常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咱们需求协助的时分运用法律常识来保护自己权力。假如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听讼网站进行法律咨询,咱们将有律师给你供给专业的定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