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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9:44【案请】 被告人:赵某,男,20岁。被告人赵某于1991年5月27日23时许,翻窗进入某校财政室撬开办公室抽屉,偷盗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鉴,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校财政专用章。次日,被告人赵某假造证明,用所偷盗的支票,到昆明市利民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音带20盘,清洗带5盘,录像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290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赵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反常剧烈,感到工作严峻,第二天未去提货。
【问题】 怎样确认违法既遂?
【判定】 法院判定以为赵某的行为现已构成偷盗罪,应依偷盗罪依法论处。
【法理剖析】 违法既遂就是指行为人所成心施行的行为现已具有了某种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承认违法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施行的行为是否具有了刑法分则所规则的某一违法的悉数构成要件为规范,而不是以违法意图到达或许以违法成果发作作为违法既遂的规范。因为它们不能把既遂与未遂正确区别开来,因而不行全面和切当。有些违法,行为人施行违法后尽管没有到达违法意图,但在法律上已彻底具有了详细违法构成的要件,应为违法既遂而不是未遂。一起,有不少违法是以法律规则的违法成果的发作与否区别违法既遂与否的,但违法成果的发作与否仍是不能作为悉数违法既遂与否的区别规范。违法既遂是违法的主体、片面、客观、客体四个方面构成要件悉数具有的形状,缺一不可,只能以此才干确认某一违法是否既遂,也是专一正确地确认违法既遂与未遂的规范。来历:考试大
由上述违法既遂的确认规范来剖析此案,咱们以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盗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已窃得了某校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偷盖了印鉴和财政专用章。因而,该盖有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就成了能够由持有人随时购买货品的有价证券,即该转帐支票的带有人赵某现已实践不合法具有了该转帐支票所代表的所有权。某校已失去了对该资产所有权的实践操控。所以本案中,赵某的偷盗行为已构成了违法既遂。至于其在通过思想斗争之后未去提货,仅仅阐明赵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体现,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因而,人民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