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有哪些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0:58
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各行各业的竞赛可谓是适当剧烈。对此,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搞竟争,纷繁运用起了竞业约束与竞业制止,那么竞业约束有哪些分类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有关竞业约束
1、竞业约束概念
竞业约束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常识产权权力归属协议或技能保密协议中约好的竞业约束条款,即:劳作者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运营同类事务或有其他竞赛联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约束时刻由当事人事前约好,但不得超越二年。竞业约束条款在劳作合同中为推迟收效条款,也便是劳作合同的其他条款法令约束力完结后,该条款开端收效。
2、竞业约束分类
依据不同的规范,对竞业约束有不同的分类:
依据是否在职,竞业约束分为任职期的竞业约束与离任竞业约束
任职期的竞业约束是指,制止用人单位员工在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任职用人单位同类的运营或从事危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任职期的竞业约束又分为同业竞赛之制止与兼业制止。同业竞赛之制止,即董事、司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别人运营本用人单位运营规模内的事务;兼业制止,即董事、司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同类用人单位的无限职责股东、司理、董事或同类合伙用人单位的合伙人。离任竞业约束,即董事、司理、雇员在离任后一段时刻内,不得使用自己在为前一用人单位作业期间把握的常识、信息、经历、技能为自己或后一用人单位服务。
依据是否以补偿为条件,竞业约束分为补偿性的竞业约束与非补偿的竞业约束
劳作部在《关于用人单位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劳部发[1996]355号)中规则,“用人单位也可规则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超越三年),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24条的规则:“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能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有关竞业约束
1、竞业约束概念
竞业约束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常识产权权力归属协议或技能保密协议中约好的竞业约束条款,即:劳作者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运营同类事务或有其他竞赛联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约束时刻由当事人事前约好,但不得超越二年。竞业约束条款在劳作合同中为推迟收效条款,也便是劳作合同的其他条款法令约束力完结后,该条款开端收效。
2、竞业约束分类
依据不同的规范,对竞业约束有不同的分类:
依据是否在职,竞业约束分为任职期的竞业约束与离任竞业约束
任职期的竞业约束是指,制止用人单位员工在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任职用人单位同类的运营或从事危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任职期的竞业约束又分为同业竞赛之制止与兼业制止。同业竞赛之制止,即董事、司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别人运营本用人单位运营规模内的事务;兼业制止,即董事、司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同类用人单位的无限职责股东、司理、董事或同类合伙用人单位的合伙人。离任竞业约束,即董事、司理、雇员在离任后一段时刻内,不得使用自己在为前一用人单位作业期间把握的常识、信息、经历、技能为自己或后一用人单位服务。
依据是否以补偿为条件,竞业约束分为补偿性的竞业约束与非补偿的竞业约束
劳作部在《关于用人单位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劳部发[1996]355号)中规则,“用人单位也可规则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超越三年),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24条的规则:“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能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