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转让未经银行同意 被判无效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6:42按揭房转让未经银行赞同,被判无效案 [案情简介]托付人李某因与杨某发作房子生意合同胶葛,刘某申述到法院要求李某付出购房款及高达5万元的违约金。李某找到李武平律师为其署理,李武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则建议《房地产生意协议》无效,得到法院支撑,为托付人拯救违约金丢失。详细判定如下: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09)龙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1月18日出世,汉族,住海口市和本南路和城市广场712号.被告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世,汉族,住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E幢404房.托付署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7551010。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房子生意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泰武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署理人陈创文,被告托付署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与2008年9月11日签定《房地产生意协议》,约好:被告将属已一切的坐落海口市龙昆北路XX花园XX房房子一套,建筑面积182.2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海房字第XX号)出让给原告买受(该房已处理银行按揭,告贷合同号为:再生意2004—0108号,按揭期限至2019 年7月15日止.被告尚欠银行告贷约100000元),价格人民币120481元,被告尚欠银行告贷100000元由原告承当.一起约好,本协议签定后被告在三个月内清空标的房子,将房子及房子相关文件交给给原告运用,如在三个月内未清空房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交还购房款并按第5条第一项第四目付出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给原告.签定合同后,原告与2008年9月11日付出购房款120481元给被告.但至今被告没有将房子清空,并将相关文件交给给原告运用,以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1、免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协议》;2、被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20841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其流动基金告贷利率核算;3、被告付出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诉前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当.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协议》,因违法《物权法》强制性规则为无效合同,原告建议免除合同、付出违约金的诉讼恳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其诉讼恳求.2008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约好将被告已有的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E幢404房出让给原告.合同签定时,该房为被告典当给银行告贷的按揭房,其转让没有得到典当权人银行的赞同(原告也未代为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银行的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典当权人的在外”的规则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协议》,因违法《物权法》规则,依法应为无效合同,原告建议免除合同、付出违约金的诉讼恳求没有法律依据.二、该胶葛名为房子生意,实为个人假贷.事实上原告所从事的是放贷事务,从中获取高额利息,被告实践告贷为10万元,在打借单时多出的20481元的高额利息.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于签定一份《房地产生意协议》,约好:被告将其一切的海口市龙昆北路XX花园XX房.出让给原告,该房建筑面积为182.22平方米,两边约好的出让价格为120481元,处理产权证及土地证费用由被告承当;付款方法为协议签定后,原告向被告付出房款120841元并承当被告的银行按揭.房子交给为协议签定后,被告在三个月内清空房子,并向原告交代有关房子的相关文件等;一起,合同还对两边的权利责任和违约责任作了相关规则.合同签定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付出房款120841元,但被告至今没有依约实行交房和与原告处理过户手续等责任,原告亦没有实行为被告付清所欠的银行按揭告贷或与银行从头处理银行按揭手续的约好.被告购买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E幢404房,并于2004年3月已处理银行按揭,按期限15年至2019年7月15日止,银行按揭告贷一向由被告付出,但现没有还清.庭审中,被告称本案名为房子生意,实为个人告贷,原告从事的是放贷事务,被告向原告告贷10万元,在打借单时多出的20841元为高额利息,但对上述抗辩被告没有供给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