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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5:56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景象:重婚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力损害赔偿。触及精力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
3、承当损害赔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爱人。
4、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恳求,不予支撑。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
7、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8、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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