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3:14
关于夫妻个人债款与一起债款发作争议时,谁承当举证职责,有理论上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应当由承当职责方举证。这种观念以为,“债款与产业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产业仍是一起产业就应由承当职责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一起产业处理”。[1]另一种观念以为,应当由建议一起债款的一方承当举证职责。这种观念以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他方不承当归还职责,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一起生活或他方利益。[2]上述第一种观念以为应当由承当职责方举证,而承当职责方到底是哪一方?不行清晰。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建议个人债款的非举债一方承当举证职责。关于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该论者以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一起产业处理”。这实践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款,就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咱们以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处家庭一起生活,是好不简单的;由非举债方承当举不能的法令结果,明显也是不公平的。这样,简单滋长另一方歹意举债。从保护夫妻一起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一起产业的安全性动身,避免一方歹意举债,对夫妻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之争,原则上应有建议一起债款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确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款,他方不承当归还职责。因此,咱们原则上赞同后一种观念。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款并非都是单独举债,也有一起举债的状况。一起,夫妻债款也并非只要个人债款与一起债款之争,有时也或许相互建议归于对方的个人债款,以及一方供认曾有债款,但以为债款已还等景象。遇到上述状况,应怎么确认举证职责和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应当详细状况详细对待:
1、单独举债的举证职责
关于夫妻单独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以为归于一起债款,而另一方以为归于举债者个人债款,应当由举债者承当举证职责,假如举债者不能证明归于一起债款,则应当确定为举债者个人债款。但对下列状况,其举证职责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则可有破例:(1)、举债方以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款,另一方建议是一起债款,由建议是另一方个人债款的举债者承当举证职责。假如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款,可以确定为一起债款。不宜确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款。由于另一方供认是一起债款,可视其对一起债款的自认,按其自认确以为一起债款。(2)、相互以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当晦气结果。两边都不能举证证明归于对方对方个人债款的,由举债者承当举证不能的晦气结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当债款。这实践上便是由举债方承当举债不能的职责。
2、一起举债的举证职责
关于夫妻一起举债的,原则上应确定一起债款。假如有相反建议者,由提出相反建议者举证。(1)、一方建议是一起债款,另一方建议是个人债款,由建议个人债款者举证,并由其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即建议个人债款者不能证明归于另一方个人债款,应确定为一起债款。(2)、相互以为是对方个人债款的,两边都承当举证职责。假如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可以证明归于对方个人债款,由举证不能者承当晦气结果。两边都无法证明归于对方个人债款时,应确定为一起举债者的一起债款。
3、一方供认曾有债款,但以为债款已还清的举证职责
一方供认曾有债款,但以为债款已还清,对此,不发作举证职责转化或倒置问题,仍应由建议债款存在的一方承当举证职责。实践中,有人以为,已然供认债款存在,实践是对债款的自认。那么,债款是否归还,就应转化给建议债款已归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供给归还债款证明。咱们以为,这是过错的。建议债款已还清者,仅仅供认本来曾有债款,并没有供认现在还有债款。对此,不能以为是对债款的自认,而应当以为是抗辩。在这种状况下,仍应由建议债款存在的一方承当举证职责。由于建议债款已还清,债权债款联系已消除,在债权债款联系已消除的状况下,一般两边都不或许持续持有债权债款联系凭证,如告贷者将告贷还清后,就会将借单回收消除。假如归于分次还款,告贷还清后,也不会持续保存本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此,在这种状况下,要求建议债款已还清者举证,明显是不公平的。相反,假如债款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款存在的有关凭证,因此,要求建议债款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款并非都是单独举债,也有一起举债的状况。一起,夫妻债款也并非只要个人债款与一起债款之争,有时也或许相互建议归于对方的个人债款,以及一方供认曾有债款,但以为债款已还等景象。遇到上述状况,应怎么确认举证职责和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应当详细状况详细对待:
1、单独举债的举证职责
关于夫妻单独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以为归于一起债款,而另一方以为归于举债者个人债款,应当由举债者承当举证职责,假如举债者不能证明归于一起债款,则应当确定为举债者个人债款。但对下列状况,其举证职责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则可有破例:(1)、举债方以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款,另一方建议是一起债款,由建议是另一方个人债款的举债者承当举证职责。假如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款,可以确定为一起债款。不宜确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款。由于另一方供认是一起债款,可视其对一起债款的自认,按其自认确以为一起债款。(2)、相互以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当晦气结果。两边都不能举证证明归于对方对方个人债款的,由举债者承当举证不能的晦气结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当债款。这实践上便是由举债方承当举债不能的职责。
2、一起举债的举证职责
关于夫妻一起举债的,原则上应确定一起债款。假如有相反建议者,由提出相反建议者举证。(1)、一方建议是一起债款,另一方建议是个人债款,由建议个人债款者举证,并由其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即建议个人债款者不能证明归于另一方个人债款,应确定为一起债款。(2)、相互以为是对方个人债款的,两边都承当举证职责。假如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可以证明归于对方个人债款,由举证不能者承当晦气结果。两边都无法证明归于对方个人债款时,应确定为一起举债者的一起债款。
3、一方供认曾有债款,但以为债款已还清的举证职责
一方供认曾有债款,但以为债款已还清,对此,不发作举证职责转化或倒置问题,仍应由建议债款存在的一方承当举证职责。实践中,有人以为,已然供认债款存在,实践是对债款的自认。那么,债款是否归还,就应转化给建议债款已归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供给归还债款证明。咱们以为,这是过错的。建议债款已还清者,仅仅供认本来曾有债款,并没有供认现在还有债款。对此,不能以为是对债款的自认,而应当以为是抗辩。在这种状况下,仍应由建议债款存在的一方承当举证职责。由于建议债款已还清,债权债款联系已消除,在债权债款联系已消除的状况下,一般两边都不或许持续持有债权债款联系凭证,如告贷者将告贷还清后,就会将借单回收消除。假如归于分次还款,告贷还清后,也不会持续保存本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此,在这种状况下,要求建议债款已还清者举证,明显是不公平的。相反,假如债款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款存在的有关凭证,因此,要求建议债款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