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简要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4:46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起征点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准则由来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发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对我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我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经过发布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议》,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别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一致的个人所得税,完毕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一致的局势,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一致、规范与契合国际惯例的轨迹。
征收规模
包含薪酬薪水所得;个别工商户出产、运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产业租借所得;产业转让所得;偶尔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交税其他所得。
核算方法
个税变革核算方法比照[1]征缴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保持一审时“薪酬、薪水所得减除费用规范从2000元进步至3500元”的规则,一起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正为3%。运用超量累进税率的核算方法如下:
交税=全月应交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交税所得额=(应发薪酬-四金)-3500
实发薪酬=应发薪酬-四金-交税
扣除规范: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规范算。(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调整为3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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