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3:2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办法》现已2009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出产、运营和处理活动,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理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理作业列入政府作业查核方针,归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基础设施建造归入本级基本建造方案,其经费归入本级财务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监督处理法律系统、查验检测系统和技术推广服务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出产运营活动进行辅导和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栽培、饲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处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责任分工,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作业。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责任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信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有关规则进行。
第六条 农产品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规范的拟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有关规则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应当向社会发布,并为大众供给免费查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的安排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农产品种类特性和产地环境质量情况等,进行农产品产地的区分、规划和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托付有资质的检测组织,对农产品出产区域的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定时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情况及发展趋势陈述,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拟定规划,采纳归纳办法,加强规范化农产品出产基地建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化演示基地、演示农场、饲养小区(场)和无规则动植物疫病区的建造,辅导农产品出产者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进行出产。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办法》现已2009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出产、运营和处理活动,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理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理作业列入政府作业查核方针,归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基础设施建造归入本级基本建造方案,其经费归入本级财务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监督处理法律系统、查验检测系统和技术推广服务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出产运营活动进行辅导和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栽培、饲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处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责任分工,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作业。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责任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信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有关规则进行。
第六条 农产品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规范的拟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有关规则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应当向社会发布,并为大众供给免费查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的安排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农产品种类特性和产地环境质量情况等,进行农产品产地的区分、规划和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托付有资质的检测组织,对农产品出产区域的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定时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情况及发展趋势陈述,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拟定规划,采纳归纳办法,加强规范化农产品出产基地建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化演示基地、演示农场、饲养小区(场)和无规则动植物疫病区的建造,辅导农产品出产者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进行出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