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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对于改革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2:35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规模,处理程序,补偿规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矩。清晰了因工伤事故补偿发作的胶葛均归于劳作争议领域,一概适用劳作争议处理程序,不再适用一般侵权补偿的规范和程序。听讼网小编以为该规矩值得讨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矩,工伤事故发作后,企业或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应向当地劳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陈述或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请求劳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确定,向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伤残判定。如对劳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确定不服,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对劳作判定委员会伤残判定不服的可请求复查,向上级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从以上规矩可看出,工伤事故确定和处理归于行政程序。立法树立工伤保险制度,原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作者的利益,是为了使劳作者在工伤事故发作后能及时获得救助。但立法与我国社会情况和经济条件尚有间隔,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个别经济组织都未参与工伤保险。加之某些作业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特征,盼望用人单位和个别经济组织都为员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基金既不或许也不现实。而对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别经济组织,在发作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机构并不承当职责,劳作者亦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救助,一切的补偿和补偿均来自于用人单位。听讼网小编以为将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作的工伤事故归入行政程序处理存在以下坏处:
1、现行工伤事故补偿程序冗长繁琐是众所周知的,大大增加了劳作者索赔的难度。比方工伤确定要求请求人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而一般劳作者很难获得,用人单位又不肯合作;由于程序的繁琐,员工受伤后往往只要延聘律师代为索赔,为此又要付出一笔不菲的费用,加剧了受伤员工的经济负担,通过马拉松式的索赔程序,最终受伤员工所得恐怕所剩无几。
2、或许延迟补偿时刻,因司法机关不能及时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个别经济者逃避职责,搬运产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补偿,约束了受伤员工或其亲属向司法机关寻求协助的权力。
3、对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别经济组织,在发作工伤事故后,如依然按行政程序处理,由受伤员工请求工伤确定,一旦劳作行政部门作出不归于工伤的确定,受伤员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作行政部门将会处于一个十分的为难的位置。为了用工单位的利益与受伤员工对薄公堂,而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用工单位或个别经济组织却置身事外,给人的感觉是劳作行政部门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
大都学者以为,工伤事故应确定为侵权行为,属特别的民事侵权。因而听讼网小编以为,工伤事故已然也是侵权行为,其处理程序当然应该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而对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不宜搞一刀切,应区别对待。对用人单位参与了工伤保险的,由于受伤员工要从工伤保险机构享用工伤待遇,严厉批阅是必要的,在发作工伤事故后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矩的程序处理。而对没有为员工处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别经济组织,在发作工伤事故后,劳作者并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享用到工伤待遇,一切的补偿和补偿均来自于用人单位。因而应当答应受伤员工或其家族直接按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请求劳作行政机构作工伤确定,也不必将劳作裁定作为申述的前置程序。在举证职责上,依照特别侵权胶葛的举证规矩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职责。作为受伤员工或其家族,要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建立,其危害结果发作在作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则对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如其举证不能就由用人单位承当职责。唯有如此,才干简化索赔程序,实在保护劳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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