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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行政诉讼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20:50
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拟定的。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弥补。行政案子的收费也在该方法中一并作了规则。笔者以为,该方法中对行政案子收费的规则未能表现行政诉讼准则的特色。
(1)从行政诉讼意图来,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意图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假如行政诉讼费用担负不表现这一特色,就意味着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假如提起行政诉讼,还要承当支付必定的经济价值的危险,才干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主体对簿公堂,使本来就处于弱势位置的集体处于更晦气的位置。
(2)从行政诉讼的进程来看,行政诉讼或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引起,或是由于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而引起,没有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就不可能有行政诉讼。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只需在行政诉讼终了之后才干确认它的法令效力。从这一进程来看,行政诉讼程序实际上仍是行政程序的一种持续,有关费用是能够作为行政本钱因由国家财政开销的。而依据现有的规则,要完结这一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则要自己支付必定的价值。这明显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3)从行政诉讼的功能来看,尽管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行政诉讼是经过司法手法来完结的对行政行为的救助程序。但它与行政复议程序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同样是作为救助手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请求,不得向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行政经费予以保证。而依据《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规则,对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却要收取各种诉讼费用。这种规则从必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诉讼的功能作用。
(4)从行政诉讼审判实践来看,很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由于有些问题仅归于行政瑕疵,并不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作出了对行政机关有利的裁判,可是这些问题却是客观存在的。假如依据现有规则,仅凭诉讼的成果来确认诉讼费用的担负,也就意味着承当败诉成果的当事人,还要承当纠正行政主体行政行为部分过错的费用。这是违反法制的公平合理准则的。
假如行政案子的收费不考虑行政诉讼的以上特色,既晦气于展开行政审判作业,也晦气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故笔者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对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人身权益的行政案子能够撤销案子受理费。例如,对公民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子,行政相对人一般处于一种无助状况,对此法令应当作出较多的维护性办法。不收取诉讼费便是一种较及时合理的办法,能够防止行政相对人因此而损失救助的权力。
(2)对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产业权益的行政案子可恰当收费。例如,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涉及到没收资产,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等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子,一般是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由此发生的诉讼费用,不能完全由国家承当,应当在提申述讼时恰当收费,依据诉讼成果来确认由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担负。但在拟定收费标准时应当有别于民事诉讼。
(3)对特定类型的行政案子作出削减或革除诉讼费用的规则。例如,对公民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诉讼案子,就应当革除诉讼费用。对驳回申述的案子也应当免收诉讼费用,这并不会导致当事人的滥诉,由于当事人提申述讼除了要交纳必定的诉讼费用,还会有其他方面的开销,假如没有必定的理由,是不会随意地提起行政诉讼的。
(4)对行政案子诉讼费用的担负作出符合实际的合理的规则。例如,对因被告行政行为中存在必定过错的行政案子,只需存在过错,不管其是否会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费用都应当由行政主体担负。对因被告改动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案子,也应当明确规则由被告担负行政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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