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6:52移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职务违法,本文作者从违法主体方面进行调查,将移用公款的一起违法分为三种状况,并对其间的难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施行:重点是怎么了解“团体”决议计划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谋、一起移用公款的,当然构成移用公款罪的共犯。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移用公款的过程中,往往于事前或许过后,在领导班子内部与单个成员乃至整体成员进行“研讨”,构成所谓的“团体决议计划”。对这种“团体”移用行为,应当怎么处理,理论界存在两种建议。一种建议以为,刑法中移用公款罪没有规则单位违法,“团体”移用不构成违法;另一种观念以为,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职务违法的特色和具体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契合一起违法条件的,以移用公款罪论处,反之,则不建立移用公款罪。笔者以为,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则,移用公款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存在单位违法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移用公款罪的违法主体只能是单个自然人。依据我国刑法中的一起违法理论,不论是移用人与运用人共谋,仍是两个以上的移用人一起移用,只需他们在片面上有一起的移用公款成心,客观上施行了一起的移用公款行为,都建立移用公款罪的一起违法,故“团体”移用当然能够构成移用公款罪的共犯。可是经单位领导团体研讨移用公款的行为与单位行为往往不易区别,对这种状况能否均以移用公款罪论处,要害要看是否具有移用公款罪的特征——即行为人片面上出于私益性,客观上施行了私行分配公款的行为。假如单位少量领导乃至整体领导损公肥私,私行将公款挪归个人运用的,则构成移用公款罪的共犯。假如单位领导经团体研讨讨论,为单位利益移用公款给别人运用的,归于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重大损失的,能够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论处,而不构成移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