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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6:42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薪酬规范的告诉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局,各人民团体,中心、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作业等用人单位:为履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确保和改进民生的要求,进步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实在确保劳作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薪酬规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我市最低薪酬规范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进步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薪酬规范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则另行付出:
(一)劳作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作业环境、条件下的补贴;
(二)劳作者应得的加班、加点薪酬;
(三)劳作者个人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
(四)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则不计入最低薪酬规范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薪酬规范由11元/小时进步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薪酬规范由25.7元/小时进步到30元/小时。
以上规范包含用人单位及劳作者自己应交纳的养老、医疗、赋闲保险费。
三、实施计件薪酬方式的企业,要经过相等洽谈合理确认劳作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内供给正常劳作的前提下,应得薪酬不低于我市最低薪酬规范。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内供给劳作的薪酬;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薪酬规范付出整体劳作者或部分岗位劳作者薪酬的,应当经过薪酬团体洽谈确认或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经过。
五、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劳作者在未完成劳作定额或承揽使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作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告诉自2011年1月1日起履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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