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儿能否继承遗产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1:20【案情介绍】
2005年,海南省某县法院审结一同女儿状告自己老父亲引发的供认遗言效能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女儿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言合法有用,并责令被告女儿的父亲承当诉讼费用。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76岁的被告也便是父亲是广州一公司退休职工。父亲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2004年10月20日,其长子因病前往医院医治。同年11月17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照料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一切的产业赠与姐姐。遗言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2004年12月2日,长子病逝。原告女儿及被告父亲父女二人一起照料了死者的后事。过后,原、被告两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女儿向法院状告父亲,恳求法院供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能。
另查明,被告父亲的妻子和次子早已逝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法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女儿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言一份,清晰其遗产悉数归我承继,但我父亲却回绝供认该遗言的法令效能,现恳求法院依法供认其效能。
被告父亲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言的事,虽然我大儿子身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家的,即便大儿子无子女承继也应由其侄子承继,已出嫁的姑娘按照风俗不应再享有承继权;一起,该遗言既是两种翰墨书写又有涂抹现象,故请法院确定该遗言无效。
法院审理后以为,公民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依法享有处置权。乡村风俗与法令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令规则。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言将其后事的照料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原告,系其实在意思的表明;该遗书虽有涂抹,但无相反意思表明,故不影响遗书的效能;因此,应依法供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用。
【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遗言承继的建立条件问题。遗言承继是法定承继的对称,它指的是被承继人按照规则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法对自己的产业在其身后怎么处置,遗产由哪些人承继,各人承继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吩咐,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按照遗言进行承继。立遗言人叫遗言人,承受遗言承继产业的人叫遗言承继人。法令规则遗言承继表现了对公民个人产业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则:“产业一切权是指一切人依法对自己的产业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6条第1款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被承继人生前立有遗言的,身后的承继应照其遗言办,无遗言的,按法定承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