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再婚不准生育 法院裁定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1:282004年7月,李红与赵刚没熬过“七年之痒”,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两边在协议中约好:“4岁的孩子玲玲由母亲李红抚育,为使二人的首要精力放在抚育教育玲玲身上和不使产业的继承权归别人一切,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付出对方违约金2万元。”尔后,李红一向遵循约好,单独抚育着玲玲。
2005年10月赵刚经人介绍与张英成婚,张英此前也阅历了一段时间短的婚姻,但没有孩子。张英一向想有个自己的孩子。通过与赵刚重复交流,赵刚总算赞同。张英在本年2月产下一子。得知前夫生了孩子,李红十分愤慨,以赵刚违约为由申述,索要违约金2万元。
“我有不允许再生孩子的协议!”本年6月,南京高淳县法院,李红站在原告席上振振有词地说。
离婚协议的一款约好,就真的能约束生育权吗?法院经审理以为,在本案中,两边达到制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令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约束,当属无效。法院一起以为,离婚协议假如约束了前夫赵刚的生育权,也必定约束赵刚现任妻子张英的合法生育权,因而无效。据此,法院判定驳回了李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