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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究竟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3:39

从国家税务总局得悉,为更好地加强消费税征管,税务总局拟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方针征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明,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方针的告诉》,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方针进行调整。为了贯彻落实告诉中的各项方针规则,标准征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告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出台了这一《规则》。《规则》要求此次消费税方针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交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税种挂号和交税申报;对交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施台账处理;清晰了外购、托付加工回收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交税款抵扣凭据和抵扣税款计算办法;确保了应税消费品发作销货退回时新旧方针的联接;还对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手法和办法提出了清晰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明,《规则》的拟定既标准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操作行为,也为交税人正确实行交税责任供给了辅导。关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职能效果,以及交税人更好地实行消费税交税责任将发挥重要的效果。
交税人应做的预备
交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税种挂号,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状况挂号表》;交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依照规则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消费税交税申报;交税人应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预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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